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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QQ作者上诉 二审时间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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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新浪科技   加入时间:2008-03-27 
  
  3月26日下午消息,针对深圳南山区法院于数日前对珊瑚虫QQ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寿福昨日已正式向该法院提起上诉,此案件也随之进入二审阶段。根据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书,法院认定了检察院提供的全部证据,判定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法院将对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22元予以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没有认定陈寿福律师提供的“腾讯公司在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QQ下载”,“腾讯公司邀请陈寿福参加官方QQ新版发布会并征询第三方开发接口意见”等证据,也未对律师的辩护做任何分析解释。


 
 



IP属地:辽宁1楼2008-03-28 23:58回复
    珊瑚虫网站(www.coralqq.com)在判决后更新了首页,列举出相应证据依旧认为陈寿福无罪。陈寿福律师称将会在法律有效期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截稿前,消息人士透露陈寿福方面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于昨日向法院递交上诉,该案件也将进入二审阶段。不过,目前有关方面未披露案件二审的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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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南山法院就珊瑚虫QQ侵权案做出正式判决,判珊瑚虫QQ制作人陈寿福有罪.当天珊瑚虫工作室就做出更新,称法院对陈寿福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证据没有做出任何分析解释,这无疑成为了陈寿福发起上诉的主要理由.


    IP属地:辽宁2楼2008-03-2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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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公诉方指控陈寿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陈寿福对此指控当庭认罪.此次提出上诉,主要原因应该是针对法院判罚的不满,及三年有期徒刑并罚没收入118万.

        上诉状再次强调了腾讯公司曾在发布会上邀请陈寿福这一事实,并认为腾讯公司本身并未因此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失.


      IP属地:辽宁3楼2008-03-2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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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2001年,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陈寿福推出珊瑚虫版QQ; 

          2002年11月,陈寿福曾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但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

          2006年8月20日,腾讯公司对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提起诉讼;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软件作者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07年9月8日,深圳电视台播放的《扑火的珊瑚虫》中表明,软件作者陈寿福已被当地公安局羁押;


        IP属地:辽宁4楼2008-03-2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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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9日,珊瑚虫版QQ作者被拘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根据珊瑚虫工作室网站披露的庭审细节,陈寿福一度认罪,一审未宣判;

            2007年12月24日,该案在深圳再度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庭辩,审判结果将择日宣判。陈寿福律师在辩护词中称,对于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行为,腾讯是知情、许可、甚至引导和获益的;

            2008年1月份,有报道与传闻称该案件一审出结果,法院一审认定陈寿福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腾讯与珊瑚虫工作室均给予否认;

            2008年3月6日,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第三次开庭,庭审时间不到10分钟,当庭仍未宣判结果;

            2008年3月20日,腾讯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陈寿福有罪,陈寿福当场表示将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 

            2008年3月25日,陈寿福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附:珊瑚虫侵权案陈寿福上诉状全文 (见下页)


          IP属地:辽宁5楼2008-03-2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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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1、2005年10月27日15点,“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被告人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之邀,参加了该产品发布会并获得了礼物(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述、本案证人证言及腾讯公司送给陈寿福的QQ公仔纪念品等物证); 

              2、在召开“QQ2005正式版新品发布会”之前,腾讯公司给上诉人送请柬的员工曾经要求上诉人给腾讯公司写一份有关腾讯QQ的功能建议书, 同时希望上诉人就腾讯公司应当为腾讯QQ软件提供什么样的接口、以方便于为第三方软件(包括珊瑚虫QQ软件)的开发提供便利提出建议(见上诉人在法庭的陈 述及本案证人证言); 

              3、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首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技术鉴定咨询意见书)。


            IP属地:辽宁7楼2008-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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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以下事实:对于上诉人开发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提供下载的行为,腾讯QQ软 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不仅是知情的,而且是许可的,甚至是加以引导的;并且,腾讯公司不仅没有因为上诉人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而受到利 益损失,相反还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商业利益。在腾讯公司完成其市场占有、产品技术完善和知名度提升的商业目标之后,再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方式将珊瑚虫QQ 系列软件逐出市场,也是其商业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审判决仅仅单方面认定了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方面的所谓证据,而对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证明的、被腾讯公司所 隐瞒并被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所忽略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原审判决也未做任何认定,并且没有阐明不予认定的理由,只是以一句“证据不足”就草草做了交 代,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处理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


              IP属地:辽宁8楼2008-03-2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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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所谓证据仅仅证明了两点:第一,上诉人获得了1172822元广告收入;第二, 上诉人提供下载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中包含有腾讯QQ软件的内容,有关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真正价值来源问题,即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 的广告收入到底来源于腾讯QQ软件,还是来源于珊瑚虫插件这一非常关键的问题,无论是腾讯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就是在 此种情况下,原审判决通过主观臆想,强行将该1172822元广告收入归功于腾讯QQ软件,而无视珊瑚虫插件的重大及实质性商业价值的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查明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价值来源问题,实际上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原审法院只要向 1172822元广告收入的提供者智通公司和265北京公司进行调查,即可清楚了解这两个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广告费到底是看中了珊瑚虫插件的商业价值还是腾 讯QQ的商业价值?遗憾的是,对于一件事关公民名誉和自由的如此重大而关键的事实,原审判决竟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草草作出了错 误的认定。


                IP属地:辽宁10楼2008-03-2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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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换一个角度说,即使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的下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该广告收入并也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纵观刑法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规定表明,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直接收入计算并确定“违法所得”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收入(广告收入)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将广告收入定性为非法所得,实质上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了扩大解释。


                  IP属地:辽宁11楼2008-03-2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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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出发点就是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救济,而在所有法律可供保护的权利中,公民的名誉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和底线。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才成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违背了前述原则,在错误认定的所谓“事实”基础上,错误的适用了法律并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寿福 

                                                2008年3 月25 日


                    IP属地:辽宁12楼2008-03-2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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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我还是比较看好珊瑚虫滴...............
                      ..
                      PS:百度现在稍微长点的帖子就需要审核..我只能这么发


                      IP属地:辽宁13楼2008-03-29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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