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教育局重磅出击:在职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处理办法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关于在职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全县教师恪守职业道德,提升师表形象,依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1.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暗示、索要钱物、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的;
2.利用职务关系请托家长办私事、推销商品的;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并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4.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保险等商业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的;
5.利用编排座位、评选班级干部、评先评优、比赛获奖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谋取利益的;
6.利用偏向性提问、偏向性辅导、偏向性批改作业等形式获利的;
7.向学生及家长暗示、要求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8.接受任教班级学生及家长吃请的;
9.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对认定有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处理:
1.查实有上述情形的在职教师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如担任学校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如有违规所得,如数退还。
2.情节较轻的(累计500元以下或仅发生一次且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含实物折币,下同),予以待岗半年处理,在评优、晋级、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教师等方面三年内一票否决;已取得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以及名教师等称号的,予以撤销;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较严重的(累计500-1000元),予以待岗一年处理,在评优、晋级、申报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五年内一票否决;已经取得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以及名教师等称号的,予以撤销;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的(累计1000元以上),降低岗位等级,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学校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承担起对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如因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将对学校校长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凡被举报教师有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结果一律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中发现新问题的,继续查处。
第五条 各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初以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发布公告、“告家长书”等形式公布本《办法》及所有教师签名的公开承诺书,鼓励社会各界和家长监督,并强化问卷调查、明查暗访,对提供有效证据协助查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86233249、80695320
建 湖 县 教 育 局
建 湖 县 监 察 局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关于在职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全县教师恪守职业道德,提升师表形象,依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1.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暗示、索要钱物、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的;
2.利用职务关系请托家长办私事、推销商品的;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并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4.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保险等商业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的;
5.利用编排座位、评选班级干部、评先评优、比赛获奖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谋取利益的;
6.利用偏向性提问、偏向性辅导、偏向性批改作业等形式获利的;
7.向学生及家长暗示、要求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8.接受任教班级学生及家长吃请的;
9.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对认定有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处理:
1.查实有上述情形的在职教师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如担任学校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如有违规所得,如数退还。
2.情节较轻的(累计500元以下或仅发生一次且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含实物折币,下同),予以待岗半年处理,在评优、晋级、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教师等方面三年内一票否决;已取得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以及名教师等称号的,予以撤销;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较严重的(累计500-1000元),予以待岗一年处理,在评优、晋级、申报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五年内一票否决;已经取得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以及名教师等称号的,予以撤销;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的(累计1000元以上),降低岗位等级,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学校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承担起对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如因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将对学校校长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凡被举报教师有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结果一律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中发现新问题的,继续查处。
第五条 各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初以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发布公告、“告家长书”等形式公布本《办法》及所有教师签名的公开承诺书,鼓励社会各界和家长监督,并强化问卷调查、明查暗访,对提供有效证据协助查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86233249、80695320
建 湖 县 教 育 局
建 湖 县 监 察 局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