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
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
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家法
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
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
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
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
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
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
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
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
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
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
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
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
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
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
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
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
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
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家法
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
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
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
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
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
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
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
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
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
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
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
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
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
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
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
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
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