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转让质物?
1.根据《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第78、80条),至少出质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而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中,并未禁止被质押动产的转让。
2.我的理解是,只要不影响质权人利益并经其同意,完全可以实现质物转让。动产转让以交付为标志,只要受让人同意,占有改定如何?
3.至于是否需要拿转让金来偿还债务或者提存。原本的质押变成第三人出质提供担保,也不无可能。如果真有心甘情愿的第三人愿意呢?
另外,我看到这个帖子只是因为在做legal research,现实中还真特么有质物转让的情形的,也有心甘情愿的第三人的。并且,表面完全合规。。。无法言语地希望他们收下膝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