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一份不公正的错误判决。
“判决书”认定肇事方70%的责任,余下30%责任由患方人承担,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书”以司法鉴定鉴定医院的医疗过错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且患方拒绝尸检和不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认定肇事者只承担相应责任(70%),不支持患方全部诉讼请求,患方承担30%责任的证据在那里?“判决书”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一)被告应承担100%的全部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方未能及早手术(治疗原则错误)、使用掩盖病情的药物、未及时观察白细胞的变化、未复查腹部平片观察梗阻变化等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梁肸的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虽然分析“因未进行尸检,不排除合并有其他疾病参与死因的可能性”,也应认定为医方责任,因为如果这种可能性是真实存在的,则说明了医方(被上诉人)存在漏诊的重大过错(病历中根本没有其他疾病的诊断记录),这种可能性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患方来承担!
根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定,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有任何患方因素(或责任)是导致患者梁肸的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故本案被告应承担100%的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