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了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供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条例》还对提前或者延长供暖进行了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供热质量有争议可检测
石市每年在采暖期内因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投诉与纠纷时有发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对于供热价格,《条例》规定,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于计热面积和热费结算,《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足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