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XX是我院2013届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的7月份,进入广州一家广告公司实习,一个月后结束实习,应公司要求留下来就业,公司承诺三个月后才能跟他签劳动合同,要求他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工资13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加到2000元。贺同学觉得工作与自己的专业比较对口,便留下来,工作了三个月并领取了7、8月的工资共2600元。到了9月30日,公司领导说由于业务较多,国庆节不放假了,要求加班,但又说公司在发展阶段,不能发加班费。10月2日,贺同学有几个大学要好的同学来广州玩,约他一齐参加,他便向公司请假两天,公司不准,但他顾及同学们的要求,还是与同学一起玩了两天,10月4日回公司,公司领导说他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要他马上离开公司,贺同学表示离开无问题,提出要结清九月份的工资,但公司不同意,理由是贺同学违反制度在先,于是,贺同学请教学校就业指导老师,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就业指导老师要求该同学再与公司协商。但公司还是坚持原来的做法,于是就业指导老师建议他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要求如下:
1. 结清九月份的工资,再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以及半个月的补偿工资。
2. 补发10月1日的加班费,按平均日工资的三倍计算。
3. 补发公司所发工资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问题:这些仲裁要求合理吗?请按有关依据回答。
计算贺同学可以拿回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