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唐书·食货志》对唐代盐业政策有一段纪录,但作者将前、后期的史料混编在一起,没有作明确区分。拙作《唐代前期的盐业政策》对这则资料举行了鉴别〔1〕。兹将有关前期盐业政策的部分内容摘出:
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以供毂下。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安北都护府有胡落池,岁得盐万四千斛,以给振武、天德。
幽州、大同(军)、横野军有盐屯,每屯有丁有兵,岁得盐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通典·食货·盐铁》对前期盐业政策也有纪录,为了叙述方便起见,亦将有关部分录出:
(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满)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又,成州长道县盐井一所,并节级有赏罚。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八贯。陵州盐井一所,课都当(钱)二千六十一向;绵州井四所,都当钱二百九十二贯;资州井二十八所,都当钱一千八十三贯;泸州井五所,都当钱一千八百五十贯;荣州井十三所,都当钱四百贯;梓州都当钱七百一十七贯;遂州四百一十五贯;阆州一千七百贯;普州二百七贯;果州二十六贯。若闰月共计加一月课,随月征纳。任以钱币兼纳,若银两别常以二百价为估。其课依都数纳官,欠即均征灶户。
《新唐书·食货志》有关蒲州盐池政策的纪录系凭据《通典·食货·盐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写成,这已是史学界同仁的共鸣。我们从“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一语可以推测:开元二十五年曩昔,对蒲州盐池实验官营制。有资料可以证实这一点。《唐律疏议》卷4谈到“估赃”时说:“假有人蒲州盗盐,隽州事发,盐已用度,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隽州断决之类。”这里所说的“盗盐”当指盗官盐。由于搪塞私人谋划的盐是不会特别划定这样一条来克制偷取的。这说明当时蒲州盐池实验官营制。再者,《旧唐书·姜师度传》说:“(开元)六年,以蒲州为河中府,拜师度为河中尹,令其缮缉府寺。先是,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从“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一语可以断定:当时蒲州盐池实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老黎民。由于如果是军屯,收入就要全部归官府。在此之前,实验何种情势的官营制尚不得而知,但实验官营制则基本可以肯定。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目差异,每年统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全部,“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接纳什么政策呢?张持志(唐开元时人)在《史记正义》中纪录:乌池“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黎民”。这种分配要领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由于其收入的绝大部分要归官府,生产者老黎民只得五分之一。乌池属盐州,对三州盐池的政接应该是同等的。原来可以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其米质量较好,朝廷为了得到这个地方的米,要求本田主管部分将盐换成米,所以划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对胡落池接纳什么政策?不清楚。安北都护府属边疆军政机构,从划定其盐提供振武、天德二军来看,实验官营制的可能性较大。
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据《屯田格》可知,对二军盐屯接纳军屯式的官营制。
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域,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这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验民屯式的官营制。
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取代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过。从“岁免租”一语推测,这种政策简屹立应该与租庸调制同时大概稍后,租庸调制最早发表是在武德二年(公元619年),这种政策的制定不会早于这一年。
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以供毂下。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安北都护府有胡落池,岁得盐万四千斛,以给振武、天德。
幽州、大同(军)、横野军有盐屯,每屯有丁有兵,岁得盐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通典·食货·盐铁》对前期盐业政策也有纪录,为了叙述方便起见,亦将有关部分录出:
(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满)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又,成州长道县盐井一所,并节级有赏罚。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八贯。陵州盐井一所,课都当(钱)二千六十一向;绵州井四所,都当钱二百九十二贯;资州井二十八所,都当钱一千八十三贯;泸州井五所,都当钱一千八百五十贯;荣州井十三所,都当钱四百贯;梓州都当钱七百一十七贯;遂州四百一十五贯;阆州一千七百贯;普州二百七贯;果州二十六贯。若闰月共计加一月课,随月征纳。任以钱币兼纳,若银两别常以二百价为估。其课依都数纳官,欠即均征灶户。
《新唐书·食货志》有关蒲州盐池政策的纪录系凭据《通典·食货·盐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写成,这已是史学界同仁的共鸣。我们从“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一语可以推测:开元二十五年曩昔,对蒲州盐池实验官营制。有资料可以证实这一点。《唐律疏议》卷4谈到“估赃”时说:“假有人蒲州盗盐,隽州事发,盐已用度,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隽州断决之类。”这里所说的“盗盐”当指盗官盐。由于搪塞私人谋划的盐是不会特别划定这样一条来克制偷取的。这说明当时蒲州盐池实验官营制。再者,《旧唐书·姜师度传》说:“(开元)六年,以蒲州为河中府,拜师度为河中尹,令其缮缉府寺。先是,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从“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一语可以断定:当时蒲州盐池实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老黎民。由于如果是军屯,收入就要全部归官府。在此之前,实验何种情势的官营制尚不得而知,但实验官营制则基本可以肯定。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目差异,每年统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全部,“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接纳什么政策呢?张持志(唐开元时人)在《史记正义》中纪录:乌池“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黎民”。这种分配要领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由于其收入的绝大部分要归官府,生产者老黎民只得五分之一。乌池属盐州,对三州盐池的政接应该是同等的。原来可以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其米质量较好,朝廷为了得到这个地方的米,要求本田主管部分将盐换成米,所以划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对胡落池接纳什么政策?不清楚。安北都护府属边疆军政机构,从划定其盐提供振武、天德二军来看,实验官营制的可能性较大。
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据《屯田格》可知,对二军盐屯接纳军屯式的官营制。
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域,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这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验民屯式的官营制。
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取代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过。从“岁免租”一语推测,这种政策简屹立应该与租庸调制同时大概稍后,租庸调制最早发表是在武德二年(公元619年),这种政策的制定不会早于这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