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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的兴衰-吉成名(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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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唐一代,各个时期的盐业政策是差异的。盐业政策的厘革与政治、经济形势直接相干,李唐王朝的兴衰与盐业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也有着不行支解的内在讨论。


1楼2014-10-27 20:18回复
      《新唐书·食货志》对唐代盐业政策有一段纪录,但作者将前、后期的史料混编在一起,没有作明确区分。拙作《唐代前期的盐业政策》对这则资料举行了鉴别〔1〕。兹将有关前期盐业政策的部分内容摘出:
      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以供毂下。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安北都护府有胡落池,岁得盐万四千斛,以给振武、天德。
      幽州、大同(军)、横野军有盐屯,每屯有丁有兵,岁得盐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通典·食货·盐铁》对前期盐业政策也有纪录,为了叙述方便起见,亦将有关部分录出:
      (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满)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又,成州长道县盐井一所,并节级有赏罚。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八贯。陵州盐井一所,课都当(钱)二千六十一向;绵州井四所,都当钱二百九十二贯;资州井二十八所,都当钱一千八十三贯;泸州井五所,都当钱一千八百五十贯;荣州井十三所,都当钱四百贯;梓州都当钱七百一十七贯;遂州四百一十五贯;阆州一千七百贯;普州二百七贯;果州二十六贯。若闰月共计加一月课,随月征纳。任以钱币兼纳,若银两别常以二百价为估。其课依都数纳官,欠即均征灶户。
      《新唐书·食货志》有关蒲州盐池政策的纪录系凭据《通典·食货·盐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写成,这已是史学界同仁的共鸣。我们从“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一语可以推测:开元二十五年曩昔,对蒲州盐池实验官营制。有资料可以证实这一点。《唐律疏议》卷4谈到“估赃”时说:“假有人蒲州盗盐,隽州事发,盐已用度,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隽州断决之类。”这里所说的“盗盐”当指盗官盐。由于搪塞私人谋划的盐是不会特别划定这样一条来克制偷取的。这说明当时蒲州盐池实验官营制。再者,《旧唐书·姜师度传》说:“(开元)六年,以蒲州为河中府,拜师度为河中尹,令其缮缉府寺。先是,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从“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一语可以断定:当时蒲州盐池实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老黎民。由于如果是军屯,收入就要全部归官府。在此之前,实验何种情势的官营制尚不得而知,但实验官营制则基本可以肯定。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目差异,每年统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全部,“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接纳什么政策呢?张持志(唐开元时人)在《史记正义》中纪录:乌池“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黎民”。这种分配要领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由于其收入的绝大部分要归官府,生产者老黎民只得五分之一。乌池属盐州,对三州盐池的政接应该是同等的。原来可以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其米质量较好,朝廷为了得到这个地方的米,要求本田主管部分将盐换成米,所以划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对胡落池接纳什么政策?不清楚。安北都护府属边疆军政机构,从划定其盐提供振武、天德二军来看,实验官营制的可能性较大。
      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据《屯田格》可知,对二军盐屯接纳军屯式的官营制。
      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域,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这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验民屯式的官营制。
    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取代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过。从“岁免租”一语推测,这种政策简屹立应该与租庸调制同时大概稍后,租庸调制最早发表是在武德二年(公元619年),这种政策的制定不会早于这一年。


    3楼2014-10-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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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通典·食货·盐铁》所载来看,对井盐实验征税制。唐朝政府细致划定了每口盐井所应缴纳的税额,逐月收取,并划定可以以银代钱;还划定了白银与铜钱的比价:白银一两与铜钱二百文相当。可见,老黎民交纳盐税时,无论纳银照旧纳铜钱,都可以。《清静天地记》卷85载:剑南东道陵井,“唐万岁通天二年,右补阙郭文简奏卖水一日一夜得四十五函半,黎民贪利失业。长安二年,停卖水,仍旧税盐。天赋二年,加课利,岁税有三千六百二贯。”卖水,即把卤水出售给老黎民,让他们去煮盐,出售卤水所得收入归官府。这种谋划要领的性子是官营,从这个纪录来看,原来对陵井接纳征税制,其后改为官营制,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又规复征税制。可见,对井盐除实验征税制外,对个体盐井还曾实验官营制。另外,据笔者推测,对某些产量较少的盐井实验无税制也是可能的〔2〕。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唐朝创建后,统治团体从各地的现真相况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盐业政策。对前代制度有承袭,也有创新。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隋代曩昔曾经有过,唐朝政府承袭下来;以盐代租制、租佃制,隋代曩昔未曾有过,是唐代的新制度。由于这种盐业政策不光轻便,而且思量到了社会遭受本事,所以对前期社会经济的规复和生长起了积极作用。


      4楼2014-10-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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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典·食货·盐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有关盐业方面的划定直到肃宗登位后的至德年间照旧有用的。但是,在天宝年间,盐业政策有了显着的厘革:“天宝九载仲春,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十文。’”〔3 〕其中划定对出售的盐按每贯二十文的税率征收除陌钱,这是针对天下领域内的食盐商业而言的。这即是说,开元二十五年的盐业政策继续有用,另外,对食盐商业还要按百分之二的税率征税。这是为了增长财政收入而接纳的一项措施。税率虽然不高,但说明唐朝政府制定盐业政策的引导思想开始孕育发生厘革。
          这个厘革由来已久。姜师度开发安邑盐池使公私大收其利,刘彤从中受到开导,上疏提倡唐朝政府对盐、铁、木等接纳“官收兴利,贸迁于人”的政策,意即全面推行官营制。《唐会要·盐铁》载:
          上令宰臣议其能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至十年八月旬日,敕:“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比令使人活动,除另外更无别求。在外不细委知,如闻稍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若有落帐欺没,仍委按察(使)纠觉奏闻。其姜师度除蒲州盐池以外,自余处更不须巡校。”《旧唐书·食货志》所载基本类似,同书《姜师度传》则云:“……疏奏,令宰相议其能否,咸以为盐铁之利,甚裨国用。遂令师度与户部侍郎强循并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计会,以收海内盐铁。其后颇多沮议者,事竟不行。”从中可以得出以下相识:刘彤上疏后,玄宗将盐铁官营一事交给大臣们讨论,大臣们同等以为盐铁官营可以增长政府财政收入。玄宗便派姜师度、强循巡行天下,会同诸道按察使检查各地盐铁征税情况。准备将盐铁生产改为官营。由于阻挡官营的人许多,姜师度、强循未能成行。开元十年八月旬日,玄宗重申各地盐铁生产必须按划定纳税,并下令姜师度除蒲州盐池外其他地方不再检查。唐初以来的盐业政策得以继续推行。“盐课”即盐税。由于对大部分地域实验征税制,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有关文献便简称为“收税”。
          刘彤盐铁官营的提倡着末遭到否认,唐初以来的盐业政策照旧实验,说明当时统治团体内部生永生产的思想仍然占主导职位地方。但是,刘彤的主张无疑给最高统治团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促使他们对盐业的态度渐渐转变。
          从刘彤的提倡着末遭到否认可以看出:虽然人们同等以为盐铁官营可以增长财政收入,但阻挡全面实验官营者居多,最高统治者不敢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只好继续实验征税制。天宝九年,政府为了增长财政收入,想对盐业实验新的政策,但仍然不敢全面实验官营,只是对贩卖食盐征收除陌钱。


        5楼2014-10-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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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载《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2〕参阅拙作《唐代前期的盐业政策》,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旧唐书》卷48《食货上》。
            〔4〕《开天传信记》。
            〔5〕《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旧唐书》卷49 《食货下》和《新唐书》卷54《食货四》。
            〔6〕《新唐书》卷51《食货一》。
            〔7〕《全唐文》卷514,殷亮《颜鲁公行状》。
            〔8〕《新唐书》卷51《食货一》。
            〔9〕《资治通鉴》卷221,上元元年五月条。
            〔10〕《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条。
            〔11〕《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2〕长庆二年(公元822年),为了增长财政收入,张平叔提出“官自鬻盐”,意在规复第五琦的那套措施,因韩愈、韦处厚等人阻挡而作罢。
            〔13〕《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正月条和七月条。
            〔14〕《资治通鉴》卷227,建中三年五月条。
            〔15〕《新唐书》卷54《食货四》载:“贞元四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按:《旧唐书》卷12《德宗纪》和《资治通鉴》卷231,陈少游死于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不行能有贞元四年(公元788年)奏加民赋一事。《新唐书》同卷又载:“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却又说明“奏加民赋,自此江淮每斗盐亦增二百”是确实有过的。不外,江淮再次加价则肯定是在建中三年五月那次以后,“贞元四年”可能系“建中四年”之误。
            〔16〕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第160页,三秦出书社1990 年12月第1版。
            〔17〕《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8〕《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9〕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卷237,元和元年四月条。
            〔20〕《新唐书》卷54《食货四》。


          9楼2014-10-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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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11楼2014-10-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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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帖还是加个精便于查找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4-10-2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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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4-11-13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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