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的刀上有一个显亮的指纹,公安局用王继珍的十个指纹都对不上刀上的指纹,显然刀上的指纹是做案者留下的指纹。这不是明显的证据吗?再者第一现场有人报案公安局不出警,反而在9月5号下午9点向家属宣布王继珍是割婉自杀,结果第一现场被发现后两个月后,市新闻公安局切宣布为溺水自杀,但内脏没有捡出硅藻,这显然不是水溺死,再说王继珍全身有十多处伤痕,这还不算有明显的证据吗?偷安得如s是,你如果是一位公正的人物,你公开和我谈谈,帮我解解迷,把事情解决了,也算你为党,为国,为民做了一大供献。如果你不敢公开面对,这就完全让人理解你得人格了。谢谢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