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 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二、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三、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四、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