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只能出具“查询未办理” 地税局坚称要“首次、惟一” 两部门互不相让购房者一愁莫展
燕赵都市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近日,故城县的顾女士在县城丽景名城小区买了新房,由于这是她们全家头一次购买的唯一一套房子,按国家相关政策,本应可以享受房地产交易契税优惠,可她往返县房管部门和地税部门好几趟,双方各执一词,让她办不了优惠手续,没有完税凭证也不能拿到房产证。
一纸证明阻断契税优惠
5月18日,顾女士说,她家购买的新房已经竣工,开发商通知她可以去办房产证了,办证之前要先到地税局交纳房产交易契税。她家的房子是全家的第一套住房,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一半的契税优惠,经过咨询地税工作人员,前两天她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开据了相关证明,可拿着证明到地税局交契税的时候,对方说她的证明不符合要求,要她回房管局重新开。
记者看到,县房管局给顾女士开具的证明上写着:“经查询故城县房产档案,截止到2012年5月16日9:30时止,当事人名下没有办理过房产登记业务。” 顾女士说,就是这句“没有办理过房产登记业务”犯了忌,地税相关工作人员看了她的证明告诉她这句话不行,证明上要注明“首次、唯一”的字眼才算合乎要求。她为此往返房管、地税部门好几趟,一方说只能开出这样的证明,另一方说一定要有“首次、唯一”,否则就不能享受契税优惠,弄得她一筹莫展。
故城县房管局:只能证明无房产交易登记
当日上午,在故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科,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能在所掌握的档案资料里,查询当事人是否有过各种有关房产业务的登记。当事人如果在外地有房子,或是已有的房子没来办过房产证等情况同,他们根本无法掌握。对于当事人现在购买的新房,到底是不是全家人第一次购买的,是不是属于全家人唯一住房,他们根本无法证明。当提到注明中需要注明“首次、唯一”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调查当事人现在购买的房子是不是“首次、唯一”应该是地税方面的事,他们只能开出当事人在他们的档案里有无房产登记,含有这样字眼的证明他们不能开具。
故城县地税局:拿出“合格”证明才能办理纳税业务
随后,在故城县地税局业务大厅,负责契税业务的工作人员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如果这房子是家庭首次购买的,而且是全家人唯一住房的,才可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这里面“首次、唯一”是关键,这个问题只有房管部门来证明,当事人来交契税时,必需带着由房管部门开具的、含有“首次、唯一”字眼的证明,他们才能按照契税优惠政策给当事人办理税务手续。
当提到房管部门明确表示不能开出合乎他们要求的证明时,这名工作人员在桌子上先后找出两份合乎要求的证明,并指着证明上面的“首次”、“唯一”、“故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章)”说,前几天房管部门还开来了这样的证明,只有这样的证明才能办理纳税手续。
看了这样的证明,让顾女士一头雾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呀!”顾女士说,她这两天在两个单位来回跑,碰到了好几个和她同样遭遇的人,她家所在的小区也有不少人来开证明、交契税,有许多人都被壳在了这儿,“本来是国家规定的好政策,为啥两个部门要这样为难老百姓呢?!”顾女士无奈地说。和顾女士同样购买了丽景名城小区房子的岳女士说,她家和顾女士的情况是一样的,在两个单位之间来回跑,好话说尽,也没拿到合格的证明。交不上契税,没有完税凭证,大家都不能顺利地去办房产证。
衡水市地税局:只需购房者的书面诚信保证
据了解,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9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关于契税政策有明确表述:“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为此,衡水市地税税政三科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时说,国家部委的相关通知已明确对于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即可减半征收契税,不再有“首次”一说,他们现行的程序是由当事人提出契税优惠申请,携带户口本、房屋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写下书面诚信保证,列出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保证享受契税优惠的住房是家庭现有唯一住房即可,无需再由房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但当事人写下的诚信保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发生诚信保证不实的,就属于虚假纳税申报,他们将对当事人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