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首先,允许地方发债,但是只限于省一级,并且额度需要国务院审批,市县一级挂靠在省一级发债。非常吸引眼球的是,要建立一个预算管理机制,如果未来地方债务无法偿还,国务院原则上不救助,市场人士评论称,这只是用来威慑的吧
1. 新增债务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举债回归政府
过去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众多,直接债务中政府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只占28%,全部债务中比例更低。政府直接举债相比借其他主体举债成本更低,债务期限可以更长。
新的《意见》给地方政府举债限定了方向和渠道。第一,只能是政府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第二,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借,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第三,政府举债只能是两种形式,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筹措以一般债券(类似一般市政债)完成,以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准公益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一定现金流)的资金筹措以发行专项债券(类似收入市政债)完成,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四,融资平台的新增债务都不是政府性债务。意见明确表示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融资平台不能新增政府债务。因此,如果按照新的《意见》,未来将不存在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城投债”了。
但是意见提出可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从事公益项目和准公益型项目,政府向投资者或特殊目的公司提供特许经营权利,财政补贴等,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在这一点上,投资者从事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型项目的积极性,仍然依赖于政府的综合补贴,也就是说相关资本的风险与背后的政府信用存在强相关性。新的所谓特殊目的公司与融资平台的差别没有更多详细的阐述。
1. 新增债务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举债回归政府
过去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众多,直接债务中政府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只占28%,全部债务中比例更低。政府直接举债相比借其他主体举债成本更低,债务期限可以更长。
新的《意见》给地方政府举债限定了方向和渠道。第一,只能是政府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第二,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借,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第三,政府举债只能是两种形式,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筹措以一般债券(类似一般市政债)完成,以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准公益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一定现金流)的资金筹措以发行专项债券(类似收入市政债)完成,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四,融资平台的新增债务都不是政府性债务。意见明确表示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融资平台不能新增政府债务。因此,如果按照新的《意见》,未来将不存在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城投债”了。
但是意见提出可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从事公益项目和准公益型项目,政府向投资者或特殊目的公司提供特许经营权利,财政补贴等,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在这一点上,投资者从事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型项目的积极性,仍然依赖于政府的综合补贴,也就是说相关资本的风险与背后的政府信用存在强相关性。新的所谓特殊目的公司与融资平台的差别没有更多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