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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假日大酒店拍卖后拖欠员工的工资集安法院为什么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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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香港城假日大酒店(以下简称大酒店)因债台高筑、资不抵债于2013年6月20日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依法拍卖。按理说,法院应该将拍卖款依据集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判决按照破产法受偿顺序立即偿还给债权人。可是上下级法院竟说法不一,还要重新履行破产程序。我们不知道这里隐藏着什么猫腻,但苦于找不到也无力找到证据,所以将情况上报给有能力解决问题的焦点访谈,希望能予以关注。


1楼2014-10-03 15:30回复
    一、基本情况
    吉林省集安市2003年招商引资香港外来投资企业,前期是香港的堂哥杨永仁,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退出,“先后在集安投资2亿,主要在集安市收购原三家电厂、二药厂、彩印厂、新开河人参保健品厂、凉水梅花鹿养殖厂,兴建集安市榆林琉璃洞旅游景区、香港城综合商业区、大型香港城时代购物广场、四星级香港城假日大酒店(以下简称大酒店)等,截止到2011年,其余企业或项目已先后顶债转让或出售,只剩下大酒店一家。
    由于杨永强经营不善,加上高利贷等原因导致债台高筑,资不抵债,其余企业转让或出售也无法还清债务,员工工资也开不出来拖欠一年之久。因此,2010年前后,债权人开始对杨永强提起诉讼。由于大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故2011年3月大酒店被集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查封,开始拍卖。2011年6月解封,由债权人顶债经营。在此期间,多次拍卖未果(流拍)。2013年6月,最后以5900万成交,7月份完成过户,拍卖款由买家支付给了法院。这是杨永强的全部资产。
    据法院统计,截止到2013年9月26日止,本案共立案192件,债权人170余人,债权14246.7万元,其中涉及员工劳务报酬76人,债权156万元,仅占拍卖总额的不足40分之一。
    按照法院之前的判决,法院理应将拍卖款立即偿还给债权人包括员工的劳务报酬,可是时隔一年多,法院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要求员工重新申请履行破产程序,走向那遥遥无期的讨薪之路。为此,员工们这个弱势群体,实在没有办法,即使在网上发帖(网址附后)也无济于事,他们甚至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只好请求媒体帮助呼吁解决。


    2楼2014-10-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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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1: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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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官的执法和我们的疑惑
      从法院办案过程来看,明面上是在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可实际目的就是一个字——拖。
      为什么拖?这里有什么猫腻?有什么重大隐情?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正是我们的疑惑,也是我们无力、无法弄明白的问题。


      4楼2014-10-0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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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一:当初老板杨永强申请破产法院为什么不同意而现在又非要坚持破产?
        之前老板杨永强曾提出过破产,那时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又具备条件,可法院为什么不同意?那时没有拍卖款,破产时间长对法院没有利益是不是?现在企业已经卖了,已经不存在了,老板也找不到了,已经人财两空,法院反而却要做那劳民伤财,希望遥远的破产申请,请问有什么缘由吗?是不是有什么隐情?还破谁的产?还是故意拖延?是不是现在有存款不怕时间长啊?还是法院依法有权确定?即使找到原来的老板他还有没有资格同意破产?有没有法律依据?


        5楼2014-10-0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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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二:当初法官为什么要错误地诱导员工单独诉讼?
          在员工提出是否可以集体诉讼时,法官回答是:不可以集体诉讼,只能每个人单独起诉。这个答复明显是错误的,法律允许、支持集体诉讼。早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就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它在保障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在积极研讨和试行的公益诉讼方面,解决人数众多的集体诉讼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难道法官连这个常识都没有?为什么要愚弄员工单独诉讼?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从一开始就预埋了拖延办案的病根?


          6楼2014-10-0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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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三:大酒店拍卖后为什么不能直接分配资产?为什么要回头走重新申请破产的程序?
            大酒店拍卖是否意味着已经破产?我们就想知道:大酒店拍卖资产已经全部在法院,按照现在的情况进行分配,为什么员工工资得不到保障?是按照什么原则分配的?有什么法律依据?为什么要首先分配两位大债权人?有什么法律支持?为什么要按照全部债权的比例分配?为什么不能按照破产受偿顺序分配?退一步说,如果按照全部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员工的工资至少可以拿回41.7%左右。
            而现在再去走申请破产的程序还有意义吗?是否可行?破谁产找谁破产啊?原来的老板已经找不到,即使能找到,他又能代表什么呢?法官还让员工看到杨永强要报告,协助法院加快破产步伐。这真是天大笑话啊,法律都无可奈何却把何时能破产的难题抛给了员工,法院是不是在通过合法手段故意拖延时间啊?有什么猫腻吗?


            7楼2014-10-0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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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四:大酒店拍卖后为什么不积极进行清偿债务,而是网上爆料后才有动作?
              2013年7月大酒店拍卖5900万已经过户。时过半年,2014年1月,法院下发了《参加参与分配申请书》,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的事实与理由(参加分配的款项什么时间形成的、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欠款的数额、法院调、判的时间、数额、要求参与分配的数额、参与分配的数额是否有优先权等情况,其实这些资料法院都是知道的还搞这些动作岂不是多此一举?是否在故意拖延时间?)。又过去了半年,法院还是没有动作,于是有网友6月13日在网上爆料(见附件1)。迫于舆论压力,法院才召开员工会议,通报情况,并提出“善意”的意见。请问:大酒店拍卖后为什么不及时告诉员工去申请破产而在一年后在贴吧的舆论下才提出申请破产?工作、办案这么被动吗?是不是渎职?失职?如果没有网上爆料,法院还要、还能拖几年?后来又召开一次会,同样是在搪塞,根本没有进展,还是在破产的漩涡里打转转,不知这样拖下去是为了什么?是有意拖延?还是有隐情?我们有一种被愚弄、欺骗了的感觉。


              8楼2014-10-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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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四:大酒店拍卖后为什么不积极进行清偿债务,而是网上爆料后才有动作?
                2013年7月大酒店拍卖5900万已经过户。时过半年,2014年1月,法院下发了《参加参与分配申请书》,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的事实与理由(参加分配的款项什么时间形成的、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欠款的数额、法院调、判的时间、数额、要求参与分配的数额、参与分配的数额是否有优先权等情况,其实这些资料法院都是知道的还搞这些动作岂不是多此一举?是否在故意拖延时间?)。又过去了半年,法院还是没有动作,于是有网友6月13日在网上爆料(见附件1)。迫于舆论压力,法院才召开员工会议,通报情况,并提出“善意”的意见。请问:大酒店拍卖后为什么不及时告诉员工去申请破产而在一年后在贴吧的舆论下才提出申请破产?工作、办案这么被动吗?是不是渎职?失职?如果没有网上爆料,法院还要、还能拖几年?后来又召开一次会,同样是在搪塞,根本没有进展,还是在破产的漩涡里打转转,不知这样拖下去是为了什么?是有意拖延?还是有隐情?我们有一种被愚弄、欺骗了的感觉。


                9楼2014-10-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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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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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五:大酒店拍卖后,法院为什么不执行自己的判决?立即偿还员工工资?
                  员工起诉后,法院进行了调、判,并且下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或判决书。按理说,资产拍卖所得理应马上偿还债权人。可是,时至今日已经一年多了,所欠员工的劳动报酬仍然没有偿还。有员工经常去执行庭询问,答复就是:都有备案,回去等通知吧。
                  请问:法院自己的判决为什么自己不执行?有没有时限?拖欠员工的劳务报酬为什么迟迟不分配?卡在什么地方?原因在哪里?是障碍问题?还是效率问题?抑或是利益问题?难道判错了吗?不生效了吗?即使如此也要给大家一个说法啊?法院的审判结果如果自己都不执行,那么法律还有尊严吗?那不是以法谋私吗?


                  10楼2014-10-0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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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六:什么是优先权,既然财产保全没有优先权,法院为什么还要以此为由搞重新破产?
                    员工会议上法官提出的申请财产保全,法律并没有规定具有分配优先权(见附件2),可法院为什么还要这么固执地错误坚持并以此为由搞重新申请破产呢?第二次会议,又提出质押权有优先分配权,优先于职工劳动报酬受偿顺序。请问法官大人:能否说清楚优先权到底是什么?在什么环节、在什么范围适用吗?破产法的109条、110条和113条(见附件3)如何理解才是正确的?什么是“特定财产担保权”?法官的理解对吗?两个条款不会自相矛盾吧?到底哪个优先?如果只有质押权具有优先分配权,那么破产后和破产前应该都一样适用,那为什么破产前不可以直接分配非要搞破产后分配呢?那700多万的税金是从哪里支付的?是按什么原则支付的?这笔支出还在不在5900万之内,就是说现在参与分配的资产已经不足5900万了是不是?还有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香港城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后二楼,查封的数额为3435.9475万元,也属于首轮查封,股权转让。请问:这些债权应该算在哪里?属于什么性质?有无优先权?与受偿员工工资有无利害关系?即劳民伤财又耗费精力的破产还有实际意义或法律意义吗?是不是人为操作的故意拖延时间啊?


                    11楼2014-10-0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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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七:现在搞申请破产,看看破产法,是不是都走反了已经超过时限了?
                      本应该先申请破产,再履行有关程序,可是现在企业都已经拍卖了,老板也跑了找不到了,却要反过来再履行程序,那不是明知不能为却偏要为之吗?所以就费时费力,也许最后玩玩员工就不了了之了。因为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请问这一条能做到吗?连人都找不到,如何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反过来还把这个难题抛了出来让员工去找,这岂不是笑话?法律都解决不了,员工能干什么?请问法官能说得通吗?
                      搞破产还要清产核资,请问:现在再搞清产核资还有必要吗?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看看上面的时限规定就知道,现在早已时过境迁,超过了法律时限,还清偿什么债权债务?杨永强的其他企业不是已经转让就是出售,还有债权债务清偿吗?这是不是在玩毫无意义的骗人游戏,是不是在有意拖延时间?不是我们不相信法律,而是执行法律的人的做法以及解释实在令人不理解!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


                      12楼2014-10-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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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八:为什么不直接回答员工质疑,而是回避问题、绕圈子甚至威胁员工?
                        在员工会议上,法官不是针对员工质疑予以有理有据地回答,而是模糊不清甚至随心所欲信口雌黄地拿法律压人。为什么说破产前要按诉讼标的参与分配?除了诉讼大酒店的员工其余诉讼标的的员工就没有参与分配权?为什么破产后就可以不按诉讼标的全部都可以参与分配?请问:这是哪国的法律规定?
                        这些企业都是杨永强的资产,况且其余企业已经被他通过出售或顶债转让等都已经收回了资产,无论起诉哪个企业或他本人,都必须从他的总资产中支付!至于杨永强从哪个兜里往外掏钱,这无关紧要,因为这都是他的资产,也是杨永强的个人资产!这些基本常识难道法官都不懂吗?还在那胡诌八扯!请问法官有法律依据吗?是不是在那信口开河愚弄老百姓啊?即使杨永强以个人名义借款,那也必须偿还。因为杨永强的个人资产和他的企业资产都是他的个人资产,已经难以划分出来。
                        退一步说,即使法官的这套“理论”有法律依据,那也必须按法律办事,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绝不能由法官随意胡来吧?也就是说凡是起诉大酒店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也应该按此规定执行才是啊,那为什么员工不可以他们却可以参与分配呢?这是不是自相矛盾啊?
                        分析:债权标的额总计:14246.7万,如果减去列表中标的额9595.34万,再减去没有列入的其余标的额(若按800万计),尚余3951万元(债务),用5900万资产偿还4000万债权岂不是绰绰有余?法官这不是给自己下了个套吗?
                        法官竟用这等低劣的手段压制、恐吓、威逼员工走向那遥远的破产之路。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13楼2014-10-0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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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九:拍卖资产是挪用了?还是存入银行吃利息了?如果吃利息所得哪去了?是归公还是私存了?拖延偿还债权的目的难道是为了利息所得还是挪用一时拿不回来?
                          有人怀疑法院将拍卖资产5900万挪用了,或存入了银行,虽然法官承认利息很低,但再低也有利息啊!有网友计算过,如果按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5%计算,1万元存1年就有50元的利息,一年就是30万元;如果按定期存款一年的利率计算,1万元每年可得利息330元,5900万元一年的利息就是194万多元啊!如果是定期存二年、三年……那利息会是多少啊?
                          如此诱人的一笔收入,不会是和有意拖延时间有关吧?法院能给员工们一个说法么?不会真像网友说的那样将这笔巨额资金挪用了或存银行吃利息一时拿不出来吧?反过来,债权人这笔钱存入银行利息所得也是很可观的,这些损失由谁来负责?请马上偿还我们的工资,不要再拖了,再拖下去会出大事的。如果真的是这样,那问题就很严重了!


                          14楼2014-10-0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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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十:同一个案子为什么有不同判决结果?而且下级法院可以顶住上级法院判决?
                            通化中院为什么可以坚持按现在判决赔偿?集安法院为什么就可以不这样执行而提出要按申请破产执行?法律竟然可以这样不严肃吗?上下级法院判决结果怎么可以互相矛盾?下级法院怎么可以不服从上级法院判决?


                            15楼2014-10-0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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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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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员工的诉求
                              员工的诉求并不过分,只是要求按法律办事,拿回自己理所当然的劳务报酬。
                              1.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杨永强偿还债务的判决必须立即执行,将拍卖杨永强的资产立即偿还给欠薪的员工。
                              2.既然财产保全没有优先权,就没有必要再走申请破产的程序,而是直接支付员工工资。
                              3.将拍卖款全部存款利息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16楼2014-10-0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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