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日本软银是阿里巴巴第一大股东,但跟阿里巴巴是日企还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
因为,在阿里,公司的控制权依然是马云说了算,而不是第一大股东日本软银。
为了在只拥有少部分股权的同时保证马云和创始团队的控制权,阿里巴巴提出了“合伙人制”的变通之法。
阿里巴巴独创得这种“合伙人制”在某种意义上有点像传统的”双重股权结构”:它可以让一家公司的内部人士在公司上市之后也能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具体来说是这样的: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
《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
“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里巴巴内部是这样定义的: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确认为合伙人——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
换句话说,这批资深高管才能决定在阿里巴巴的事,而不是占股多的人。
事实上,这也是阿里巴巴上市为何不选择自己熟悉的港交所,而远赴美国。港交所并不支持这种”合伙人制”,坚持要“一股一票”。所以,陆兆禧只能很屌地丢下一句“今天的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放弃在香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