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在中国的异常繁荣,既是因为迎合了中国金融压抑的现实需求,也是网贷平台适应中国环境调整经营模式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用信用中介来定性P2P网贷,就只能走上缘木求鱼的道路。本文提出采用底线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思路来设计中国的P2P网贷监管模式,具体包括:(1)通过负面清单排除非法集资风险;(2)对纯粹从事信用中介的P2P网贷公司提出基本监管要求;(3)对从事个人借款的P2P网贷公司(信用中介型),注重对个人借款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4)对从事中小微企业借款的P2P网贷公司(信用中介型),则注重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一种通过网络实现点对点借贷的交易模式,一般由网贷平台提供交易场所,借款需求经过审核后被放置在平台上,由出借人选择放贷。在国外,这种交易模式因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节约了交易成本,受到一定程度的追捧。2011年以来,P2P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则是因为其通过变型满足了正规金融之外的投融资需求。根据第三方P2P研究平台网贷天眼数据,截至2014年7月,中国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达到1286家,上半年全行业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2014年全年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
P2P网贷已经被纳入监管议程,按照基本确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P2P网贷将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监管规则正在起草过程中,据说主要监管策略是将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这种定位是否符合中国P2P网贷发展实际状况,颇有可争议之处。例如,有人就认为P2P网贷平台更应该定位为一个放贷公司,而不是一个简单中介。实际上,从中国P2P的实践来看,真正从事纯粹信息中介的P2P网贷平台只有极少数几家,多数P2P网贷平台为了扩大业务,都通过自身、关联公司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进行了信用转换,演化为了信用中介。拟出台的P2P监管规则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绝大多数的P2P网贷模式将被划为非法。本文因此提出底线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思路:在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同时,将P2P公司划分为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两大类,信用中介中又区分为个人借款(P2P)和企业借款(P2B)两类不同的业务类型,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一种通过网络实现点对点借贷的交易模式,一般由网贷平台提供交易场所,借款需求经过审核后被放置在平台上,由出借人选择放贷。在国外,这种交易模式因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节约了交易成本,受到一定程度的追捧。2011年以来,P2P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则是因为其通过变型满足了正规金融之外的投融资需求。根据第三方P2P研究平台网贷天眼数据,截至2014年7月,中国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达到1286家,上半年全行业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2014年全年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
P2P网贷已经被纳入监管议程,按照基本确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P2P网贷将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监管规则正在起草过程中,据说主要监管策略是将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这种定位是否符合中国P2P网贷发展实际状况,颇有可争议之处。例如,有人就认为P2P网贷平台更应该定位为一个放贷公司,而不是一个简单中介。实际上,从中国P2P的实践来看,真正从事纯粹信息中介的P2P网贷平台只有极少数几家,多数P2P网贷平台为了扩大业务,都通过自身、关联公司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进行了信用转换,演化为了信用中介。拟出台的P2P监管规则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绝大多数的P2P网贷模式将被划为非法。本文因此提出底线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思路:在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同时,将P2P公司划分为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两大类,信用中介中又区分为个人借款(P2P)和企业借款(P2B)两类不同的业务类型,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