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最基本的要求不仅仅是要按合同办事。Kinns和当年20歳的毛头beyond比起来,是属於专业性机构,专业性机构和非专业人士之间的合同如关系到非专业人士自身金钱,权利等重大问题的时候,专业性机构是有义务履行重大事项说明义务的,这也是专业性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条约是合理的,写在合同上根本没有问题,但是当年的合同,连提都没提。既然是合法的,为何不提?如果说陈是忘了在合同上提,那麼家驹去世的时候,他也应该和黄家人商量这个事,但他也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隐瞒。
人逝去了,他的东西就是「遗产」,版权50年的条文,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这条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创作者及其继承人的。那我们就要问,到底谁才应该是家驹遗作的「继承人」?如果你要坚持强调「beyond自愿签字所以必须遵守,陈成了继承人也只能认了」这个说词,那麼可以问一下beyond,如果他们签约前就知道要失去50年的版权,会「自愿」签这个合同吗。我想应该不会吧。你要强调kinns的权力,就要考虑它应尽的义务。所以,这个事情并不是楼上的楼上的楼上说的「给你是人情,不给你是道理。」这麼简单,整个事情的过程包含了法律,人道,责任,和良知的考察。(夏目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