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杨军红,是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向你们举报沧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胡希荣等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的现象。
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一辆豫J59805/豫J9957挂重型货车于2011年6月27日4时5分在大广高速北段1492公里+302米处,与前方施救车辆冀JX3271小客车相撞,造成冀JX3271小客车驾驶人韩亚南、乘车人崔志美、杨翠航、施救车辆冀J6K282小客车乘车人孙振、范杉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韩亚南等都在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赔偿韩亚南5564元,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证实豫J59805/豫J9957挂是从我公司购买的分期付款的车辆,我公司保留了所有权,实际车主为魏振民,并提供了相应的金融财务公司的相关消费、抵押合同予以证实。二审中,主审法官胡希荣为核实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去了郑州调查核实,但却让我公司承担所有的交通、住宿、旅游等费用,花费4000-5000元。在郑州胡希荣向我的代理人索要去少林寺旅游的费用,因为我的代理人只给他们1400多元,后来在开庭时又索要了800多元。整个过程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在二审时应该认定的证据不予采信,一审中认定李志斌与伟鑫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支持,只是车主魏振民为逃避法律责任随意编造的证据。因为法官没有达到个人的意图而将维持原判,造成我公司对公账户被查封,我公司名下其他车辆档案被查封,公司业务无法开展,给我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极大伤害。
我公司认为,法院办案有国家财政经费保障,不应向当事人索取,更不应该借调查之名向当事人索要旅游费用,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因为没有满足个人的需求而不秉公断案,胡希荣法官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此,特向你院提出举报,希望上级法院调查核实。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军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杨军红,是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向你们举报沧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胡希荣等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的现象。
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一辆豫J59805/豫J9957挂重型货车于2011年6月27日4时5分在大广高速北段1492公里+302米处,与前方施救车辆冀JX3271小客车相撞,造成冀JX3271小客车驾驶人韩亚南、乘车人崔志美、杨翠航、施救车辆冀J6K282小客车乘车人孙振、范杉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韩亚南等都在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赔偿韩亚南5564元,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证实豫J59805/豫J9957挂是从我公司购买的分期付款的车辆,我公司保留了所有权,实际车主为魏振民,并提供了相应的金融财务公司的相关消费、抵押合同予以证实。二审中,主审法官胡希荣为核实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去了郑州调查核实,但却让我公司承担所有的交通、住宿、旅游等费用,花费4000-5000元。在郑州胡希荣向我的代理人索要去少林寺旅游的费用,因为我的代理人只给他们1400多元,后来在开庭时又索要了800多元。整个过程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在二审时应该认定的证据不予采信,一审中认定李志斌与伟鑫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支持,只是车主魏振民为逃避法律责任随意编造的证据。因为法官没有达到个人的意图而将维持原判,造成我公司对公账户被查封,我公司名下其他车辆档案被查封,公司业务无法开展,给我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极大伤害。
我公司认为,法院办案有国家财政经费保障,不应向当事人索取,更不应该借调查之名向当事人索要旅游费用,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因为没有满足个人的需求而不秉公断案,胡希荣法官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此,特向你院提出举报,希望上级法院调查核实。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杨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