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和80年代初发现的张家山汉简,为研究秦汉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特别是法律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原始资料。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两种法律文书中,都在司法程序中提到“三环”的规定。对“三环”一词的理解,学术界一直有争议。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三环”即《周礼》中的“三宥”,指司法部门依据三种情况宽宥惩处罪犯①。但钱大群认为“三环”是“起诉阶段中司法机关对某些告诉所作的一种拒绝受理的制度”②。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借鉴了钱大群先生的观点,认为“三环”是指“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③的程序。我们不揣浅陋,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勘相关资料,试就秦汉律中“三环”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再谈一点新看法,希望有助于对“三环”问题的理解和解决。为论述方便,先将两简简文及注释移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