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美琴
一
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惟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1]。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个档次,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目前笔者看到的对明清朝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文是李云泉的博士论文《明清朝贡制度研究》[2],该文虽题为“明清”,实际上作者对此前历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成功的概括。在研究清代的朝贡制度时,作者认为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当清“取代明朝奠定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之后,朝贡制度一如既往地成为其对外交往的主要模式之一”[3]。但同时又指出,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
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明成祖“为此不惜重金,遍赏诸朝贡国国王及其使臣,免征其在华贸易之税。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外国使臣四面而至,‘执圭捧帛而来朝,梯山航海而进贡’,朝贡贸易空前繁荣”[4]。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这是因为“与发展中外朝贡关系相比,清朝更注重安邦治国和在此基础上拓疆开土。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5]。
第二,一改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有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
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明代虽然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以朝鲜为例,虽规定三年一贡,但是“终洪武朝,朝鲜仍年年朝贡,少则一年一次,多则一年三四次”[6]。而清朝在康熙五年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7]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只是借用前朝的朝贡制度,其依据是由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因而朝贡关系对当时中国与相交国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中国与周边关系(以清代为例)的“朝贡关系结构”时,把“东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把“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法,显然是混淆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8] 这是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和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9]。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 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土司制度实行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以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10]。但是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11]。而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
一
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惟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1]。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个档次,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目前笔者看到的对明清朝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文是李云泉的博士论文《明清朝贡制度研究》[2],该文虽题为“明清”,实际上作者对此前历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成功的概括。在研究清代的朝贡制度时,作者认为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当清“取代明朝奠定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之后,朝贡制度一如既往地成为其对外交往的主要模式之一”[3]。但同时又指出,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
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明成祖“为此不惜重金,遍赏诸朝贡国国王及其使臣,免征其在华贸易之税。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外国使臣四面而至,‘执圭捧帛而来朝,梯山航海而进贡’,朝贡贸易空前繁荣”[4]。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这是因为“与发展中外朝贡关系相比,清朝更注重安邦治国和在此基础上拓疆开土。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5]。
第二,一改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有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
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明代虽然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以朝鲜为例,虽规定三年一贡,但是“终洪武朝,朝鲜仍年年朝贡,少则一年一次,多则一年三四次”[6]。而清朝在康熙五年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7]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只是借用前朝的朝贡制度,其依据是由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因而朝贡关系对当时中国与相交国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中国与周边关系(以清代为例)的“朝贡关系结构”时,把“东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把“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法,显然是混淆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8] 这是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和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9]。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 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土司制度实行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以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10]。但是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11]。而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