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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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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美琴 
  
  

一 

 

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惟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1]。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个档次,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目前笔者看到的对明清朝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文是李云泉的博士论文《明清朝贡制度研究》[2],该文虽题为“明清”,实际上作者对此前历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成功的概括。在研究清代的朝贡制度时,作者认为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当清“取代明朝奠定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之后,朝贡制度一如既往地成为其对外交往的主要模式之一”[3]。但同时又指出,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 

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明成祖“为此不惜重金,遍赏诸朝贡国国王及其使臣,免征其在华贸易之税。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外国使臣四面而至,‘执圭捧帛而来朝,梯山航海而进贡’,朝贡贸易空前繁荣”[4]。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这是因为“与发展中外朝贡关系相比,清朝更注重安邦治国和在此基础上拓疆开土。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5]。 

第二,一改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有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 

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明代虽然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以朝鲜为例,虽规定三年一贡,但是“终洪武朝,朝鲜仍年年朝贡,少则一年一次,多则一年三四次”[6]。而清朝在康熙五年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7]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只是借用前朝的朝贡制度,其依据是由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因而朝贡关系对当时中国与相交国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中国与周边关系(以清代为例)的“朝贡关系结构”时,把“东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把“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法,显然是混淆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8] 这是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和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9]。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 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土司制度实行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以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10]。但是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11]。而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 



1楼2008-02-20 03:25回复
    三 

     

    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李云泉对明代的中外朝贡关系进行了细致具体的研究,划分为“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三大类型。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换句话讲,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主要指明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在朝贡体制下,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贡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31] 

    李云泉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说明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秩序内,维持政治从属关系是第一位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而贸易是从属于朝贡关系的。而在“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秩序内,对于来华朝贡的国家来说,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朝贡服从于“贸易”的需要。由此看来,即使在明代,各朝贡国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朝贡贸易”秩序范围,但情况显然是复杂的。根据李云泉的分类标准,我们认为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朝贡关系,即与清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成为属国的国家,数量只有七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入贡”的资料,但是即使是当时的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32]可见,清代的海外贸易有正常的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 

    其次,除明朝以外,在中国的其他历史时期,如“唐、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活跃,许多国家特别是私商可以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与中国交往,而不限于朝贡一途”[33]。而明代因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实现贸易的惟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 

    其三,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到雍正六年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但是,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全海宗否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34]李云泉也承认,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外交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以此而论,全氏的阐释更接近历史的真实”[35]。无独有偶,牛军凯在分析了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贡物和赏赐的变化后,指出: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可能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这一点正如全海宗教授研究中韩关系时所得出的结论”。[36] 

    第二,在清代,“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37]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李云泉虽然也称“从经济角度看,贡、赐之间,即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商品关系”,但是他强调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38] 

    第三,与清朝存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所有国家在与清朝的有限交往中到底有多大的贸易额,虽然限于资料难以统计,但是仅从朝贡次数来看,也基本上可以推断“朝贡贸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显然并没有有些人估计的那么高。


    4楼2008-02-20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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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08-02-20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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