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购买保险本是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家人生活负责,是一件好事,然而却因保险受益人不明确的问题,常常导致一家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事件。
河南的陈先生在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相继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三份保险,累计保额335840元。2009年3月30日,陈先生因意外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陈先生在生前投保的三份保单中均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而经过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陈先生家有年迈的父母、妻子和儿子。
依据《保险法》规定,陈先生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均为享有100%受益份额的“法定第一受益人”。但此时陈先生的家人却因为遗产继承权和身故赔偿金的分配而产生了纠纷,导致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反目成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陈先生年迈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河南人民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经过法院审理,依据《保险法》和《遗产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保险人陈先生的父母及妻儿均为法定第一受益人,双方各继承167920元的身故保险金。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在投保时,往往忽视了填写保单的“受益人”这一栏,为出险后亲属间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埋下隐患。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如丈夫指定妻子、母亲指定儿子、女儿指定母亲为受益人等。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当我们决定购买保险时,就一定要考虑当风险降临时,谁是受益人的问题。
购买保险本是为自己的生命健康和家人生活负责,是一件好事,然而却因保险受益人不明确的问题,常常导致一家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事件。
河南的陈先生在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相继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三份保险,累计保额335840元。2009年3月30日,陈先生因意外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陈先生在生前投保的三份保单中均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而经过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陈先生家有年迈的父母、妻子和儿子。
依据《保险法》规定,陈先生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均为享有100%受益份额的“法定第一受益人”。但此时陈先生的家人却因为遗产继承权和身故赔偿金的分配而产生了纠纷,导致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反目成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陈先生年迈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河南人民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经过法院审理,依据《保险法》和《遗产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保险人陈先生的父母及妻儿均为法定第一受益人,双方各继承167920元的身故保险金。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在投保时,往往忽视了填写保单的“受益人”这一栏,为出险后亲属间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埋下隐患。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如丈夫指定妻子、母亲指定儿子、女儿指定母亲为受益人等。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当我们决定购买保险时,就一定要考虑当风险降临时,谁是受益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