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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灭火器配置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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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 火器的配置数量:
    1. 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 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3. 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对面积小于100m2的轻危 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2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6.2.1
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水型、泡沫型 2A 1A 1A
其它类型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 75 100
6.2.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6.2.1的规定超过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级)进行取值。
6.3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3.1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6.3.1
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AFFF、FFFP泡沫型 6B 3B 1B
其它类型 18B 8B 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6.3.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6.3.1的规定超过150m2(严重危险 级)、225m2(中危险级)、3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150m2(严重危险级)、225m2(中危险级)、300m2(轻危险级)进行取值。
  6.3.3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关于灭火级别和保护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压易燃液体火灾或运动的三维B类火灾。
  6.3.4 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场所的规定执行。
  6.3.4 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关于灭火级别和保护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压易燃气体火灾。在灭火时,为防止爆炸和复燃,必须尽快切断气源。
  6.4 D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4.1 D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特定的可燃金属的种类及 其物质颗粒尺寸和可能覆盖的面积而定,并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
6.5 带电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5.1 带电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按与其同时存在的A类或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执行。
  6.5.2 在灭火时,为保护现场人员安全并防止复燃,应尽快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
                 7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配置设计和出的灭火器数量是最少数量,小数点后的数字只进不舍。可配置数量更多的灭火器以加强消防安全保护。
  7.1.2 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配置设计计算出的需配灭火级别是扑救初起火灾需求的最小灭火级别合计值,也是本规范对灭火器的灭火能力的最低要求;实配时可取较大的合计值以加强消防安全保护。
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若干相连通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
  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但不得跨越楼层或防火分区。
    2. 对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 普通住宅应以户为计算单元。
  7.2.2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后乘以0.9的使用系数;
    2.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的占地面积计算。
  7.2.3 在轻危险级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应保证任一可能着火点均可得到一具灭火器的保护;在
中、严重危险级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若设计者要求保证任一可能着火点均可同时得到两具灭火器的保护,那么这两具灭火器应配置在不同的设置点。
  7.2.4 在同时存在A、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首先按A类火灾场所的规定配置计算灭火器,然后应按B类火灾场所的规定配置计算灭火器,两者不得互为替代。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在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的合计值均不得小于最低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平面图上 标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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