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
这是一个关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的问题。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核心价值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其中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较小的权益。
孩子被锁在车内,车内空气稀薄,孩子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砸坏车玻璃,救出孩子,就是保护了大的权益,损害的小的权益,这就是民法总则规定的紧急避险。
这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将孩子锁在车内的人。
如果是家长把孩子锁在车内的,就由家长承担玻璃被损坏的责任;
如果是其他人带孩子出来,而将孩子锁在车内,就由这个其他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有人恶作剧,把孩子锁在车内,导致孩子发生危险,就由恶作剧的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