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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政策优惠柳暗花明 结汇试点比肩上海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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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缘起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日前通过,初稿的不少优惠政策不见踪影,对南沙新区吸引力几何的质疑声难免再起。然而,柳暗花明,从8月4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南沙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这将使南沙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与上海自贸区同样的资本金结汇政策。
南沙新区政策优惠柳暗花明!近日成为全国16个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之一
文/羊城晚报记者 许琛 实习生 冯晶
《条例》多项利好政策难
经历了公开征询意见至《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下称《条例》)的初步拟定,在金融政策方针制定方面,《条例》中以金融保险方向为重点,竭力推进多项金融政策。
但在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关于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改动较大。条例还删除了“对产业发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户南沙新区,给予财税优惠”;“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争取在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进行先行先试”两项内容。
暨南大学教授胡刚表示,数项金融条款被删的举措是可以理解的。制定条款的相关部门需要对涉及条款的各部门进行统筹与协调,同时也涉及有潜力来南沙投资的部分企业,若有不适应未来发展与变化的情况则会及时作出调整与修改。
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认为,这些金融条款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当初国家新区批复的原则性问题,而最后则是需要涉及国税局、发改委、财政部或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来配合与落实,因此必须遵循地方法规须与中央政策相协调原则,若有违背,只能作罢。
政策修正实为大浪淘沙
在不少观望者眼中,政策倾斜正是南沙作为国家新区借力点,如果去除了有关金融政策,这让人担心南沙究竟有没有吸引力?未来发展又是否因此受限呢?
在不久前召开的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常务副市长陈如桂回应称,南沙在金融发展将继续争取国家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其次,在发展金融业方面,南沙拥有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区位优势。南沙作为广州的一号工程,有广州大金融的支持,会继续致力构建与粤港澳的合作平台。
“优惠政策只能带来盲目招商,只能吸引小或急功近利的产业,优惠一完企业就转移,只带动了GDP增长。”广东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彭澎一针见血地指出,去除的部分优惠政策更像是大浪淘沙的过程。真正有潜质的企业不看重提供的财税优惠,而是重视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作用不大还不如删掉。
彭澎表示,南沙自从成为国家新区,被国家寄予厚望,希望南沙能够自主创新化而不仅仅依靠从国家相关部门争取税收、土地等方面来获得优惠以实现招商引资,应从社会建设的目标来创新,形成大转变而避免延续老传统。
短期内,可能对企业的招商会有影响,但长远来看,形势依旧乐观。
林江则同样抱以乐观心态。他预测,若南沙成功获批为粤港澳自贸区后,被删的金融优惠政策有可能再次被提出与接受,所以不需要心灰意冷。而与深圳前海相比,南沙毗邻珠三角,区域面积大,占地800多平方公里,人口容量大,可接受及容纳的产业品种多,同时又是国际级的大港口,临海产业势头迅猛,身为国家级新区,南沙能够同时面对与香港与澳门两地合作的机遇与挑战。另外,与深圳前海4平方公里的面积相比,南沙占地广而造成的发展缓慢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结汇创新参照上海自贸区
尽管多条金融条款被删除,另一金融利好却迅速到位。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8月4日起,在全国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南沙新区是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广州市唯一的试点区域。
据悉,此次推出的试点政策将允许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先行结汇,将汇兑后人民币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支付,实现“先兑换,后支付”,从而使试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有效规避汇率波动损失,以及方便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本次新政策在南沙新区全面推行,是外汇金融领域的创新举措,将更好地满足和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便利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为南沙新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大幅降低外汇资本金的汇兑损失等。
对于南沙晋身外企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林江认为,该政策的试行,将使南沙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与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资本金结汇政策,对于广东省申请粤港澳自贸区、打造珠三角金融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南沙目前急需的一种创新,放宽外汇管制以招商引资,借助港澳渠道吸引来自欧美日本等外资。同时他表示南沙完全有可能变成外汇资本金结算新中心。
《条例》亮点逐个睇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有利于把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共10章77条,亮点多多,其中涉及与港澳合作的就有12条之多!记者梳理出五大方面亮点,逐个睇下:
地方法规不合新区可改
《条例》明确,市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是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南沙新区行使市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府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等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条例》还指出,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不符条件可收回土地
《条例》明确要求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
在土地开发利用上,《条例》显示,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并且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九大领域与港澳合作
《条例》还明确,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9大方面作为重点合作领域,提高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
《条例》明确指出,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条例》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在争议处理方面,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还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此外,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对周边城建可提异议
《条例》用了单独一章,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与南沙新区相邻2500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南沙新区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越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意见。南沙新区周边非本市的拟建或者在建项目影响南沙新区生态环境的,市人民政府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产业个人享税收优惠
《条例》对南沙新区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下,推进下列金融工作和事项进行了说明。《条例》要求南沙新区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和人员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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