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加快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 ...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加快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适用本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
第三条 原则上要集中安置回迁户,且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
第四条 回迁楼设计不应少于四种户型,最小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原则上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回迁楼图纸进行审查,必须满足回迁需要,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回迁楼图纸要在现场公示。
第五条 回迁楼要达到基本居住条件,装修标准如下: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面盆、坐便,室内安装灯具,安装室内门、进户防盗门。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板,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为:
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结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具体标准为:三、四、五楼20元/㎡,二楼、六楼10元/㎡(六楼为顶层的不找楼层差),一楼和顶楼住宅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独立房屋,安置到4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670元/平方米(《通化市建筑工程2005年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中最低指标670元/平方米)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对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通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无偿安置到40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标准上靠一个户型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67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例如:被拆迁房屋为42平方米,回迁房屋建有40、50、60、70平方米户型,被拆迁人如选择50平方米房屋,超面积的8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价67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如选择60平方米房屋,再增加的10平方米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户安置,原面积结算楼层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七条 无证住人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补偿,如本人能积极配合拆迁,可考虑按建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由规划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第八条 住宅兼营业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免税的应有免税凭证),按住宅房屋全面积补偿安置,另对营业部分按实际面积乘以房屋评估单价给予适当货币补偿。有证据证明已经经营十年以上的,按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偿;经营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评估单价的30%给予补偿;经营五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按评估单价的20%给予补偿;经营一年以下的,按评估单价10%给予补偿。本规定实施后改为营业用房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按《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具体由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这个是几年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