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日寇侵略中国十四年总共造成我国3500万同胞伤亡的事实总是有人提出质疑。
这些人说那时中国人口不到5亿,如果真有3500万人非正常伤亡,那平均每十几个人就有一个伤亡,某个200人的村庄,就应该有十几个人伤亡。
这样说的人起码上过小学,并且已经学到分数部分了,成绩起码60分。
然而这样人的语文成绩就难以让人恭维了,因为他不知道“平均数”的意思。按这些人的荒唐逻辑:
他发现某地没有一个人被日寇杀害(杀害包括伤、亡,下同),就否认有人遭日寇杀害,而且反问:你说中国有这么多人被日寇杀害了,你怎么还活着?
他发现某地有一半人遭日寇杀害,就认为整个中国每两个人就有一个人遭日寇杀害。
假设在甲地日寇杀害了A1人,在乙地杀害了A2人,在丙地杀害了A3人... ...
公式:(A1+A2+A3+... ...+An)再除以全国总人口,就能得出全国平均每十几个人就有一人被日寇杀害,而并非你随便拉出十几个人就一定有一人被杀害,有可能是:
某村某乡全遭杀害而不是只有十几分之一的人被杀害;
某村某乡无一人被日寇杀害。
即使“有3500万同胞被日寇杀害”这一数字不十分准确,你敢否认日寇侵略中国确实造成我国大批同胞非正常伤亡这一铁定事实吗?附:
中央档案馆公布第3名日本战犯上坂胜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日本战犯上坂胜:曾向地道投毒气】
中央档案馆7月5日公布了日本战犯上坂胜的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据上坂胜1954年7月笔供,他1892年出生于日本大分县。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台湾任步兵联队的队副、大队长,军阶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陆军第59师步兵第53旅少将旅长。同年8月20日在朝鲜咸兴附近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2月间,我任步兵第163联队联队长,在河北省保定县盘踞的时候”,把“逮捕、监禁的中国人约有20名”,“用斩杀、刺杀等方法进行杀害”。 “3月左右”,“因京汉铁路望都站和清风店站中间地区约10公尺的铁轨被拆去”,“捉了10余名嫌疑者,经拷问而杀害三四名”。
“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铁路沿线(望都西方约1公里)的一所炮楼发生被八路军急袭遭覆灭”,“拷问了居民30名,杀了通谋者6名,并将接近炮楼之3栋民房放火烧之”。
“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发生炮楼被八路军袭击遭覆灭的事情,“拷问了很多的居民,杀害了5名通谋嫌疑者,并烧了数栋民房”
。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战中,于河北定县东南22公里处,“我指使第1大队杀害了八路军战士、居民约达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绿筒的毒气,受到机枪扫射的不只是八路军战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杀了。又在村里进行了扫荡,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里掷入赤筒和绿筒的毒气,以至窒息,或者是对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杀、刺杀、斩杀等残酷行为”。冀中“侵略作战的结果,给与中国人民的损失是:杀人约1100名,破坏房屋10栋,烧毁3栋,把450栋的房屋掠夺使用了10天的时间,并酷使中国人民240名修筑8个炮楼(约10日间)”。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区,第2大队共“杀害八路军和居民约250人,烧毁房屋约50栋”。“各部队(前记行动间在各道路行进时之先发部队)将居民组成探知组,指使他们在前头走踏地雷而虐杀。”
1944年5月,在河南嵩县,因一士兵失踪“逮捕了居民十数名,并杀害了五六名及烧了十二三栋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峡转进”期间,“带着俘虏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后至豆腐店南方地区,益感前进困难,我命各部队‘务必将累赘之俘虏杀掉’”,“全部俘虏皆被杀害”。
【据新华社】
这些人说那时中国人口不到5亿,如果真有3500万人非正常伤亡,那平均每十几个人就有一个伤亡,某个200人的村庄,就应该有十几个人伤亡。
这样说的人起码上过小学,并且已经学到分数部分了,成绩起码60分。
然而这样人的语文成绩就难以让人恭维了,因为他不知道“平均数”的意思。按这些人的荒唐逻辑:
他发现某地没有一个人被日寇杀害(杀害包括伤、亡,下同),就否认有人遭日寇杀害,而且反问:你说中国有这么多人被日寇杀害了,你怎么还活着?
他发现某地有一半人遭日寇杀害,就认为整个中国每两个人就有一个人遭日寇杀害。
假设在甲地日寇杀害了A1人,在乙地杀害了A2人,在丙地杀害了A3人... ...
公式:(A1+A2+A3+... ...+An)再除以全国总人口,就能得出全国平均每十几个人就有一人被日寇杀害,而并非你随便拉出十几个人就一定有一人被杀害,有可能是:
某村某乡全遭杀害而不是只有十几分之一的人被杀害;
某村某乡无一人被日寇杀害。
即使“有3500万同胞被日寇杀害”这一数字不十分准确,你敢否认日寇侵略中国确实造成我国大批同胞非正常伤亡这一铁定事实吗?附:
中央档案馆公布第3名日本战犯上坂胜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日本战犯上坂胜:曾向地道投毒气】
中央档案馆7月5日公布了日本战犯上坂胜的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据上坂胜1954年7月笔供,他1892年出生于日本大分县。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台湾任步兵联队的队副、大队长,军阶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陆军第59师步兵第53旅少将旅长。同年8月20日在朝鲜咸兴附近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42年2月间,我任步兵第163联队联队长,在河北省保定县盘踞的时候”,把“逮捕、监禁的中国人约有20名”,“用斩杀、刺杀等方法进行杀害”。 “3月左右”,“因京汉铁路望都站和清风店站中间地区约10公尺的铁轨被拆去”,“捉了10余名嫌疑者,经拷问而杀害三四名”。
“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铁路沿线(望都西方约1公里)的一所炮楼发生被八路军急袭遭覆灭”,“拷问了居民30名,杀了通谋者6名,并将接近炮楼之3栋民房放火烧之”。
“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发生炮楼被八路军袭击遭覆灭的事情,“拷问了很多的居民,杀害了5名通谋嫌疑者,并烧了数栋民房”
。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战中,于河北定县东南22公里处,“我指使第1大队杀害了八路军战士、居民约达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绿筒的毒气,受到机枪扫射的不只是八路军战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杀了。又在村里进行了扫荡,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里掷入赤筒和绿筒的毒气,以至窒息,或者是对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杀、刺杀、斩杀等残酷行为”。冀中“侵略作战的结果,给与中国人民的损失是:杀人约1100名,破坏房屋10栋,烧毁3栋,把450栋的房屋掠夺使用了10天的时间,并酷使中国人民240名修筑8个炮楼(约10日间)”。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区,第2大队共“杀害八路军和居民约250人,烧毁房屋约50栋”。“各部队(前记行动间在各道路行进时之先发部队)将居民组成探知组,指使他们在前头走踏地雷而虐杀。”
1944年5月,在河南嵩县,因一士兵失踪“逮捕了居民十数名,并杀害了五六名及烧了十二三栋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峡转进”期间,“带着俘虏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后至豆腐店南方地区,益感前进困难,我命各部队‘务必将累赘之俘虏杀掉’”,“全部俘虏皆被杀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