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6月30日),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表示:“7月1日起,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以缓解银行存贷比达标压力,进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称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美银美林:放松存贷比是微刺激的一部分
美银美林(BAML)陆挺等经济学家在报告中称,银监会昨天宣布放松贷存比约束是针对信贷放松的微刺激政策的一部分,但短期影响很可能有限。
该报告称,随着银行开始发行更多大额可转让存单(NCD),并调整贷款组合,上述调整的影响将逐步增加。
报告还称,贷存比调整是迈向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步骤,预计现行《商业银行法》中的贷存比规定将在明年人大会议法律草案修正时完全取消。
兴业银行:虽未一步到位,但能起一定程度积极作用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则表示:“根据我们此前研究报告所进行的测算,如果全面放弃贷存比指标,在理论上可降低融资成本138个基点。本次调整,虽然没有一步到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积极作用。”
鲁政委同时表示,巴塞尔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贷存比有替代作用,这些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李文泓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在上海自贸区试点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纳入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
李文泓称,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以下为银监会名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新闻稿: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美银美林:放松存贷比是微刺激的一部分
美银美林(BAML)陆挺等经济学家在报告中称,银监会昨天宣布放松贷存比约束是针对信贷放松的微刺激政策的一部分,但短期影响很可能有限。
该报告称,随着银行开始发行更多大额可转让存单(NCD),并调整贷款组合,上述调整的影响将逐步增加。
报告还称,贷存比调整是迈向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步骤,预计现行《商业银行法》中的贷存比规定将在明年人大会议法律草案修正时完全取消。
兴业银行:虽未一步到位,但能起一定程度积极作用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则表示:“根据我们此前研究报告所进行的测算,如果全面放弃贷存比指标,在理论上可降低融资成本138个基点。本次调整,虽然没有一步到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积极作用。”
鲁政委同时表示,巴塞尔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贷存比有替代作用,这些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李文泓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在上海自贸区试点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纳入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
李文泓称,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以下为银监会名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新闻稿: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