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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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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今言

先秦、秦汉史2007.4

 

 

    摘要:西汉初期的赋税制度,过去有不少疑点。现从张家山汉简得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田租与刍稾税的比例是12.7:1;而末业税的税目繁多,有各种工矿税和市税、关税等。税率较高,有的达20%以上,反映了官府对工商末业的重税政策;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户征收的“户赋”,非口算之外的独立赋目。“户赋”与“赀赋”,二者不当混同。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汉初/田税/末业税/赋敛

 

赋税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社会中,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对国计民生、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很大影响,故向来为史学界所关注。七、八十年代,我对秦汉时期的赋税徭役曾做过总体考察,并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集结成册,于1988年付梓出版。[1]那时,深感汉初①有关赋税的资料简缺,有些问题难于深论。2001年张家山汉简[2]刊布后,不胜欣喜,发现在赋税方面有许多文献记载所未有的新资料,可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这方面,有论者已发表了些成果,②但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里拟就汉初的田税、末业税及赋敛征课中的一些问题谈些基本看法,有望同仁赐教。

 



 

“田税”与田制密切相关。西汉初期实行“授田制”,如汉高帝五年五月曾有诏,对“罢兵归家”的复员军人赐爵、免役和“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高帝纪)的规定。随之,吕后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又有对不同爵位与无爵位者,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规定。据《户律》,当时“授田”的数量,依次为:“关内侯95顷,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5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1顷,司寇、隐官各50亩”等;并对不同人群依次授予了不同量的“宅”地。[2]由此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了“授田制”,已无可疑。但在汉初的授田制中和战国、秦时一样,官府只有“授田”的规定,未有“还田”的律文。由于“受田”人对官府授给的田可长期使用、占有,这就使国有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所以,当时拥有高爵位的人,因受田数量很多成为军功地主;同时也使大批无爵者,由于受到了部分田而成为自耕农。依照汉制,土地占有或拥有者,通常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税。据考,汉初的田税,主要包括田租、刍、稾诸项。下面,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结合文献记载,就当时田税的征课办法和数量问题分别做些论列。

    (一)田租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4](六国年表)便是秦国正式征收田租的开始。据云梦秦简,[5]秦时田租征收的办法,通常是以一户有田“一顷”的标准,按“人户”征收。田租主要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那些有田一顷以上的人,固然按顷亩纳租,而没有“授足”一顷田的农户,似乎也要交纳“顷田”即百亩的田租。

    汉初征收田租是否和秦代一样,文献记录不明。如今,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又《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仑+刂]中五部,部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卿以上”的“卿”,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二十等爵的爵名。疑这个“卿”为商鞅变法时遗留下来的老爵名。这里的“卿以上”爵位者,大概是指左庶长至右庶长爵位以上的人。因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3](高帝纪)在这个过程中,汉初将秦代那些有“故爵”、“田宅”的人恢复、保留,于是对其也就不再重新“授田”。所以,这些有“故爵”、有“自田”的人,可以免交田租和不出顷田刍稾,享有免租特权。《行书律》中的所谓“邮”是指交通线上传递信息的机构名称,如“邮传”、“邮亭”、“邮驿”等。而“邮人”,顾名思义,即专门从事传递信息的人。当时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五邮的邮人,“勿令出租、刍稾,”也是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有“卿以上”爵位者及“邮人”,法律规定其“不租”外,其余“受田”者,一般皆得依法交纳多少不等的田租。官府征收田租的办法,乃根据管理部门已编造好了的籍簿,如《户律》中说的“田租簿”等,按照“授田”的多少“以顷计征”。这和秦代的田租征收大同小异,但和西汉中期以后按“田亩、产量、依率”计征,乃有不同。[1](p81-86)



1楼2008-01-22 17:41回复

        田租的轻重,取决于田租率。据《汉书·食货志》:战国时的田租,行“十一之税”。秦代的田租率,据云梦秦简《效律》规定:“度禾、刍、稾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一]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5]意思是田租如果没有交足什一之税,必须按规定重新交足。若达到了什一之税,未经效验,而“先索以禀人”,则以其未交足规定的数字论处。假设我们对这条简文理解无误,则这是秦代田租率为“什一之税”的直接证据。

        汉初的田租率曾有波动。史称:汉兴,“民无盖藏……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3](食货志)但后因“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行“什一之税”。而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以后,又恢复“什五税一”。所谓“减田租,复什五税一”。[3](惠帝纪)史实表明,汉初的田租率,总体上较秦代为轻。不仅多数时间实行“什五税一”,而且时有免除“二岁”、“三岁”田租的规定。显然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重农”政策有很大关系。

        (二)刍、稾

        刍与稾有别。“刍”即牧草,“稾”即禾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在云梦秦简中有记录。如据《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黍+鱼]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殴(也)。禾、刍、稾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入禾稼,刍、稾,辄为*[广+会]籍,上内史。刍、稾各万石一积,成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广+会],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殴(也)。*[广+会]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从这些简文得知: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三石,稾二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然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廷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汉初的刍、稾税,文献记载不多。唯见《汉书·萧何传》说:“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这里只谈了“稾”,未言及“刍”,更没有提到刍、稾税的征收办法等。此时的刍、稾税是否继承了秦制,如何征收,过去一直不明。现在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如据《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刍、稾(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又前引《户律》还有“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出顷刍、稾”的规定。从这些律条来看,汉初刍稾税的征收情况和秦代相比,既有沿袭,又有发展。既有渊源关系,但又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不同。这就是说,秦代和汉初的刍、稾税,均“以顷计征”;且征课量均有“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但是也有不同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汉初征收刍税时注意了土质好坏。如“顷入刍三石”,而“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秦制却无这一规定。(2)汉初注意了交纳刍、稾的新、旧。征收刍时要求“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而秦代乃干叶、乱草凡够一束刍以上的均可交纳。(3)汉初有以钱折纳实物的政策。即征收的刍、稾税,在“足其县用”之后,多俞的刍、稾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统一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进行折纳。如果折纳中刍稾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则按平价处理。但秦代未见有这一规定。(4)汉初的刍、稾税,出现了按田、按户征收的情况。当时除主要采取按田“以顷计征”外,对“卿”级爵位以下者也有按“户出刍一石”的规定。按户收刍,在“足其县用”的情况下,“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多余的刍税也可折钱交纳。这种情况,在秦代的材料中也未曾有过反映。(5)汉初对“卿以上”的高爵户“自田户田”,不仅不出田租,也不出刍稾,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秦代也未有具文规定。[6]

    


    2楼2008-01-2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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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者,汉初这种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对文、景以后的税制有很大影响。可以说,文、景之时以钱折纳实物,以及区分“田刍”与“户刍”之制等,均是沿袭了汉初的制度。这从江陵凤凰山汉简可以得到说明,这一方面时贤已有论述,[7]于此不赘。

      要之,两汉初期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诸项。就其征课办法而言,当时采取“按顷计征”,但又与“人户”有关。田租、刍、稾的征收量,各有不同。汉初的田租率,虽然有过变动,然多数时间乃行“什五税一”。当时的农户若有田一顷,亩产一石,获谷百石。按“什五税一”计算,租谷约7石。汉初粮价较高,今就低不就高,若谷价一石百钱,则7石田租,折成货币700钱。刍、稾税乃为固定税率,“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按当时价格,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刍与稾的比例为三比一。有田一顷的刍稾税,若折纳成货币,便交刍四十五钱,稾十钱。刍、稾合计五十五钱。这样,田租与附加税刍、稾的比例是12.7:1。史实表明,就田税征课的总量而言,汉初比秦代为轻乃可确认。

       



       

      “末业税”是对工商末业经营者征课的税收。西汉建国后,“百业萧条”,社会经济凋敝。在工商政策上,尽管刘邦有过短暂的“抑末”举措,但到惠帝、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由,“弛商贾之律”,[4](平淮书)工商政策逐渐放宽。当时不仅在纺织、酿酒、漆器、铜器、舟车等手工业部门有所恢复与发展,而且对“山泽”矿产资源,由于继续实行“包商制”,涌现出了不少冶铁家、煮盐家、矿业主以及囤积商、贩运商、贳贷商等。就是商品市场,也日渐得到初步的复兴。那么,汉初在这些工商领域有哪些税目,税率是多少?过去迷惑不解。1985年笔者在对秦汉末业税进行探讨时,[8]深感汉初资料短缺,有些问题难于展开论述。现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提供了许多新的例证。这里将当时的主要税项和税率呈述如下:

      1.工矿税

       战国以降,由于山泽矿产资源实行“包商”政策,即由民间私营,官收其税,故在秦时就有工矿税的征收,如《盐铁论·非鞅篇》说:“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

      汉初的山泽矿产税问题,《史记》、《汉书》没有交代。然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金布律》中乃有具体规定: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

       这条简文表明,西汉之初,经营这些工矿业的基本主体是私人,而且不同矿业部门、不同经营方式的征税办法及税率有别。具体言之:(1)煮盐税(包括卤盐、井盐及在济水、汉水流域的煮盐),“县官取一,主取五”,税率为六分之一。(2)采银税,由于简文漫漶,税率不明。但规定,若私人采银时官府提供牢橐,每石三钱。若将银矿出租或者出卖,“十钱税一”。另外,还“租其出金,税二钱”等。(3)采铁税,税率为“五税一”,即五分之一。若是“鼓销以为成器”,兼卖铁器者,税率又加五分之一。(4)采铅税,税率为“十税一”,即十分之一。(5)采金税,大概是贵金属,按每人每天计算,税率为“人日十五分铢二”。(6)采丹税,按每人每月征税,且男女有别,“男子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

       西汉初期,官府对煮盐、采银、采铁等领域实行开放政策,允许民间私营,官收其税,这对促进当时工矿业的开发、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起有积极作用。文、景时期,“弛山泽之禁”、[3](文帝纪)“纵民冶铁、煮盐”,[9](错币篇)对山林川泽资源进一步开放经营,当是汉初工矿业政策的沿袭和拓展。

       2.市税

       随着工商业兴起,商品经济发展,先秦之时已有市税的征收。当时有“朝食不足,暮收市租;暮食不足,朝收市租”之谓。[10](杂事篇一)
      


      3楼2008-01-2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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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汉初期,在社会经济恢复过程中,有关“市肆”或“列市”日渐增多,商品交易也较频繁。但此时市税如何征收,未见文献记录。而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却有一些法律规定。如据《二年律令·市律》载: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讠+作](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易而*[讠+作](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去辶](迁)之。有能捕若*[讠+回]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

        该条律文是汉初有市税之征的实证,也反映了当时征税中的某些做法。简文的大意是说,市贩商人必须如实向官府申报或登记应交市税的税额,不许隐瞒不交,不然,“坐所匿租赃为盗”,官府没收其所贩卖的货物及行商的钱,并剥夺其在“列市”的经营权。列长、伍人对市贩隐瞒市税不予告发者,分别罚金一斤。负责收税的啬夫、吏主失职,分别罚金二两。市贩在买卖过程中,凡以欺诈他人赢利、获赃者,“与盗同法”,要进行严肃处理,等等。于此可见,汉初官府对市税征收和市场管理是比较严格的。

        于此要说明者,汉时已形成了不同层级的市场。结合有关史实视之,当时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市税,收税的方法亦有别。一般地说,民间的普通市税,有市籍税类型、集市交易税类型、特种交易税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市税,在征税方法上各自有些不同。然基本原则往往是因纳税对象、或因买卖成交额、或根据行商性质而定。从上引《二年律令·市律》材料来看,似乎纳税对象主要是“市贩”,而非大的“囤积商”等。因此,要求他们通过自己“占租”的方式向官府纳税,并作出了不得隐瞒税、偷税等等的规定。

         汉初的市税率,在《市律》中未载。但《汉书·食货志》说:“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又《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凡出卖铁器者,税率为“五税一”,即五分之一。这些记录尽管没有说明何种类型的市税,然其反映了汉初的市税较重,乃无可疑。

         3.关税

         “关”为关口要道。设“关”之制,非始于汉,早在先秦文献中已有很多记载。设“关”的作用,开初主要是讯察、稽查行旅,后来便逐渐有了关税之征。据《汉书·地理志》:秦汉时期的关卡,主要设在内地的关口要塞和周边各族的交界地区。当时在各地设置关卡,既有其政治、军事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其控制商贾、征收关税的经济目的。

        西汉初期。对“关口”、“关市”把得很严。曾一度对南越有过禁止铁器、铁农具及马牛出关的规定,如《史记·南越尉佗列传》说:“高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又《汉书·南粤传》说:惠帝在位时,也令“毋予蛮夷外粤金铁田器,马牛羊即予,予牡,毋予牝”。今据张家山汉简,当时对其它关要之地,也有相关或近似的规定,如《二年律令·津关令》载:

        制诏御史,其令杆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

        □,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

        □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杆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

         这些事例说明:汉初对“关口”高度重视,对有的出口物资是严加控制的。依照汉制,商贾贩卖货物经过关口,或进行关市时必须交纳关税。秦在商鞅变法时,就有“重关市之赋(税)”的规定。据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还有专门的“关市”律。[5]秦代征收关税当已成制度。

         西汉初期是否存在关税之征,关税的税额为多少?以往一直是个疑点,未能得到史料证明。对此,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有助于我们得到参证: 狐出关狐、狸、犬出关,租百一十一钱。犬谓狸,狸谓狐:而皮倍我,出租当倍哉。问出各几何。得曰:犬出十五钱七分钱六,狸出卅一钱七分五,狐出六十三钱七分钱三。术(术)曰:令各相倍也并之七为法,以租各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一。

         狐皮狐皮卅五*[载去车](裁)、狸皮廿五*[载去车](裁)、犬皮十二*[载去车](裁)皆出关,关并租廿五钱,问各出几何。得曰:狐出十二钱七十二分钱十一,狸出八钱七十二分钱*[廿+廿]九,犬出四钱七十二分钱十二。术(街):并贾为法,以相各乘贾为实。

        《算数书》虽是一部数学问题集,且其中有的算题形成于战国晚期。但多数内容似当反映西汉初期情况。上引简文至少可以说明两点:(1)战国至西汉初期存在关税之征。这主要是秦有《关市》律和关税之征,而在当时文献中,未见汉初有“更制”、或不收关税的律文,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下令“除关”,取消关税,表明此前的汉初已有征收关税之制,这与上引《算数书》的律文相合。《汉书·武帝纪》云: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过去,有论者以此为据,认为“汉代在此以前没有关税,关税的开征是始于武帝太初四年,即公元前101年”。有的甚至说:“汉武帝以后,开通了丝绸之路,随着陆路贸易的扩大,陆路关税制度才开始形成”。这是值得商榷的,明显与上见事实不合。(2)汉初关税有固定的税额。如上引《算数书》简文谓:“狐、狸、犬出关,租百一十一钱”。“狐皮卅五裁、狸皮廿五裁、犬皮十二裁皆出关,并租廿五钱”。表明这些动物出关要交一定的税,而且狐、狸、犬出关,比其皮制品出关,税额要高。要说明的是,《算数书》虽是算数题,其中列举的税额也未必准确,但它毕竟反映了一定的史迹和参考系数。在没有更为直接材料的情况下,仍可作为当时征收关税量的例证。

        总之,从张家山汉简来看,西汉初期末业税的税目繁多。如:工矿业领域有煮盐税、采铁税、采银税、采铅税、采金税、采丹税等;在流通领域有市税、关税等等。当时官府在收税的过程中,不仅有专人负责,税率较高,有的矿业税率高达20%以上,而且在管理上也有种种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汉初对盐、铁等矿产资源实行“包商”政策,听任民间开发,官府通过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还有“抑末”的举措,主要体现在对工商主“重租税以困辱之”,加重末业税的征课。


        4楼2008-01-2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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