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今言
先秦、秦汉史2007.4
摘要:西汉初期的赋税制度,过去有不少疑点。现从张家山汉简得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田租与刍稾税的比例是12.7:1;而末业税的税目繁多,有各种工矿税和市税、关税等。税率较高,有的达20%以上,反映了官府对工商末业的重税政策;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户征收的“户赋”,非口算之外的独立赋目。“户赋”与“赀赋”,二者不当混同。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汉初/田税/末业税/赋敛
赋税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社会中,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对国计民生、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很大影响,故向来为史学界所关注。七、八十年代,我对秦汉时期的赋税徭役曾做过总体考察,并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集结成册,于1988年付梓出版。[1]那时,深感汉初①有关赋税的资料简缺,有些问题难于深论。2001年张家山汉简[2]刊布后,不胜欣喜,发现在赋税方面有许多文献记载所未有的新资料,可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这方面,有论者已发表了些成果,②但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里拟就汉初的田税、末业税及赋敛征课中的一些问题谈些基本看法,有望同仁赐教。
一
“田税”与田制密切相关。西汉初期实行“授田制”,如汉高帝五年五月曾有诏,对“罢兵归家”的复员军人赐爵、免役和“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高帝纪)的规定。随之,吕后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又有对不同爵位与无爵位者,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规定。据《户律》,当时“授田”的数量,依次为:“关内侯95顷,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5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1顷,司寇、隐官各50亩”等;并对不同人群依次授予了不同量的“宅”地。[2]由此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了“授田制”,已无可疑。但在汉初的授田制中和战国、秦时一样,官府只有“授田”的规定,未有“还田”的律文。由于“受田”人对官府授给的田可长期使用、占有,这就使国有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所以,当时拥有高爵位的人,因受田数量很多成为军功地主;同时也使大批无爵者,由于受到了部分田而成为自耕农。依照汉制,土地占有或拥有者,通常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税。据考,汉初的田税,主要包括田租、刍、稾诸项。下面,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结合文献记载,就当时田税的征课办法和数量问题分别做些论列。
(一)田租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4](六国年表)便是秦国正式征收田租的开始。据云梦秦简,[5]秦时田租征收的办法,通常是以一户有田“一顷”的标准,按“人户”征收。田租主要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那些有田一顷以上的人,固然按顷亩纳租,而没有“授足”一顷田的农户,似乎也要交纳“顷田”即百亩的田租。
汉初征收田租是否和秦代一样,文献记录不明。如今,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又《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仑+刂]中五部,部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卿以上”的“卿”,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二十等爵的爵名。疑这个“卿”为商鞅变法时遗留下来的老爵名。这里的“卿以上”爵位者,大概是指左庶长至右庶长爵位以上的人。因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3](高帝纪)在这个过程中,汉初将秦代那些有“故爵”、“田宅”的人恢复、保留,于是对其也就不再重新“授田”。所以,这些有“故爵”、有“自田”的人,可以免交田租和不出顷田刍稾,享有免租特权。《行书律》中的所谓“邮”是指交通线上传递信息的机构名称,如“邮传”、“邮亭”、“邮驿”等。而“邮人”,顾名思义,即专门从事传递信息的人。当时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五邮的邮人,“勿令出租、刍稾,”也是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有“卿以上”爵位者及“邮人”,法律规定其“不租”外,其余“受田”者,一般皆得依法交纳多少不等的田租。官府征收田租的办法,乃根据管理部门已编造好了的籍簿,如《户律》中说的“田租簿”等,按照“授田”的多少“以顷计征”。这和秦代的田租征收大同小异,但和西汉中期以后按“田亩、产量、依率”计征,乃有不同。[1](p81-86)
先秦、秦汉史2007.4
摘要:西汉初期的赋税制度,过去有不少疑点。现从张家山汉简得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田租与刍稾税的比例是12.7:1;而末业税的税目繁多,有各种工矿税和市税、关税等。税率较高,有的达20%以上,反映了官府对工商末业的重税政策;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户征收的“户赋”,非口算之外的独立赋目。“户赋”与“赀赋”,二者不当混同。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汉初/田税/末业税/赋敛
赋税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社会中,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对国计民生、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很大影响,故向来为史学界所关注。七、八十年代,我对秦汉时期的赋税徭役曾做过总体考察,并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集结成册,于1988年付梓出版。[1]那时,深感汉初①有关赋税的资料简缺,有些问题难于深论。2001年张家山汉简[2]刊布后,不胜欣喜,发现在赋税方面有许多文献记载所未有的新资料,可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这方面,有论者已发表了些成果,②但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里拟就汉初的田税、末业税及赋敛征课中的一些问题谈些基本看法,有望同仁赐教。
一
“田税”与田制密切相关。西汉初期实行“授田制”,如汉高帝五年五月曾有诏,对“罢兵归家”的复员军人赐爵、免役和“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高帝纪)的规定。随之,吕后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又有对不同爵位与无爵位者,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规定。据《户律》,当时“授田”的数量,依次为:“关内侯95顷,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5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1顷,司寇、隐官各50亩”等;并对不同人群依次授予了不同量的“宅”地。[2]由此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了“授田制”,已无可疑。但在汉初的授田制中和战国、秦时一样,官府只有“授田”的规定,未有“还田”的律文。由于“受田”人对官府授给的田可长期使用、占有,这就使国有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所以,当时拥有高爵位的人,因受田数量很多成为军功地主;同时也使大批无爵者,由于受到了部分田而成为自耕农。依照汉制,土地占有或拥有者,通常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税。据考,汉初的田税,主要包括田租、刍、稾诸项。下面,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结合文献记载,就当时田税的征课办法和数量问题分别做些论列。
(一)田租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4](六国年表)便是秦国正式征收田租的开始。据云梦秦简,[5]秦时田租征收的办法,通常是以一户有田“一顷”的标准,按“人户”征收。田租主要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那些有田一顷以上的人,固然按顷亩纳租,而没有“授足”一顷田的农户,似乎也要交纳“顷田”即百亩的田租。
汉初征收田租是否和秦代一样,文献记录不明。如今,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又《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仑+刂]中五部,部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卿以上”的“卿”,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二十等爵的爵名。疑这个“卿”为商鞅变法时遗留下来的老爵名。这里的“卿以上”爵位者,大概是指左庶长至右庶长爵位以上的人。因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3](高帝纪)在这个过程中,汉初将秦代那些有“故爵”、“田宅”的人恢复、保留,于是对其也就不再重新“授田”。所以,这些有“故爵”、有“自田”的人,可以免交田租和不出顷田刍稾,享有免租特权。《行书律》中的所谓“邮”是指交通线上传递信息的机构名称,如“邮传”、“邮亭”、“邮驿”等。而“邮人”,顾名思义,即专门从事传递信息的人。当时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五邮的邮人,“勿令出租、刍稾,”也是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有“卿以上”爵位者及“邮人”,法律规定其“不租”外,其余“受田”者,一般皆得依法交纳多少不等的田租。官府征收田租的办法,乃根据管理部门已编造好了的籍簿,如《户律》中说的“田租簿”等,按照“授田”的多少“以顷计征”。这和秦代的田租征收大同小异,但和西汉中期以后按“田亩、产量、依率”计征,乃有不同。[1](p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