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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WWF和TRAFFIC欢迎中国立法规定食用野生动物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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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 北京——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草案。
其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草案即为购买或食用野生动物或被追责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这两条刑法解释草案的通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表示欢迎和期待。
WWF(中国)物种项目主任范志勇表示,此次解释草案的通过,弥补了法律和执法上的漏洞,是一个进步。解释草案明确了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中“非法收购”的含义,特别是延伸了“购”的内涵,并明确惩罚“食用”,这对打击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
TRAFFIC中国项目主任石建斌认为,解释草案的通过,有助于打击非法贩卖、销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并进一步约束和减少潜在消费者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消费、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目前WWF/TRAFFIC联合开展的“减少需求”行动正是追求这样的目标。
对于上述法案的执行,WWF认为仍需关注下列问题:
一、执法的力度是核心,以往的执法力度远远满足不了保护和恢复野生动物种群的需求。此次解释草案虽已通过,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能力全面监管和严格执法仍是关键;
二、执法部门需明确,特别是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分工和配合机制,以免在执法主体上推诿和不明确,导致执法疲软;
三、立案标准需更严格,以前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数量”起点过高,建议出台更严格的立案标准,以配合新的“解释”的执行,达到震慑“食用”野生动物的风气。
非法食用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仅次于破坏和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中国野生动物数量大规模减少和濒危的主要因素。对购买和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刑罚,将有助于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范志勇强调说。
注:此次修改所涉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请参考: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http://sts.mep.gov.cn/swdyx_1/swwzzybh/200211/t20021118_83384.htm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http://www.gsdgj.cn/dongwu/dongtai/2012-05-18/223.html
转自:http://www.wwfchina.org/pressdetail.php?id=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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