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清理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无人认领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支队决定依法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无人认领的车辆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车主持因交通违法被暂扣车辆的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处理。
联系电话:2539166
特此公告! 2014年5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支队决定依法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无人认领的车辆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车主持因交通违法被暂扣车辆的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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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