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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天涯一个犀利分析的帖,就从证据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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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袭,铊军来犯!就从证据说起 楼主:wxyddygxx 时间:2013-05-06 17:43:00
已经有好几个号说我是朱令的水军了,没关系,只要你认为我是不收钱的,那么朱令的水军这称号我应下了,还是我一直那句话,朱令要是能雇我当水军,多好。天涯不能换名,否则我的名早改成朱令水军了。
  所以被称为铊军的也别急赤白脸的辩解自己不是,如果你真是为了心中的理想和正义而不是其它,那么铊军也只是个中性称呼,还或者是种褒奖,应下也没什么。连自己在感情上都不能确信和维护自己的立场,那你的立场换换就换换吧。
  今天我没有做标题党,说明我想在这个楼里比较理性的看待朱令案,但我不知道环境是否允许,我得说我是个人,人都有缺点,你要在这打着讨论的幌子胡搅蛮缠我可能也会以相同的姿态处理,这个我就这么高的素质,或者说没啥素质。同时欢迎水军来刷,我也是追求点击率的人,你刷的时候看清楚点,别我说过的事还刷就显得欲盖弥彰了。还有不要骂人。
  朱令的案子到现在19年了,对于很多一直关注或者比较早关注的人其实都有了自己的看法,没有什么可说的了,本贴主要是给新加入的关注朱令案的人就一些疑惑点说说我个人的看法。还有就是给水军一个靶子,真正在为朱令做事的人应该都很忙,水军会牵扯他们的精力,这个帖子我的目的就是让水军来我这就行了,别打扰别人(只是愿望,没想过能实现)。
  当然这也需要其他像我一样出不了大力但又想帮助朱令的人来这里拖着水军,你的顶贴就是贡献,你的发言就是对水军的打击,不用考虑他们的回击,你有时间就陪水军玩玩,没时间就算了,让他们自说自话去,你要相信,正常人看完我的帖子会有一个正常的判断的(这话有点大了,但就这么着吧)
  前戏有点长,进正题吧,从证据说起吧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4-05-31 12:20回复
    第一章 证据
      关于证据,作为局外小民,我们谁都没有,公安都没公开卷宗,案件证据这东西谁都没见过,但证据有没有不是我们说说就会改变的,我确定有证据,我的依据是什么?注意,我用依据这个词,如果是案件证据这个词的话,对我很不公平,因为那是你在用法律术语跟我搅缠,我得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讲清楚,不用讲证据含义的地方在法院,在哪大家用的是相同的标准(理论上),我不是公检法,所以我不可能给出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证据,大家也别在这咬文嚼字,于讨论无益。我的依据就是公安部办公厅给政协委员的复函,网上到处都是,没人说假的,所以我以此为依据,
      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会议认为,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市公安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家属。(摘自新华网)
      省略的部分其实网上也有,涉及中央,省略就省略吧。在这里要注意的措辞“直接证据”,这是法律用语,和它相对的是“间接证据”,这句话正常的理解应该是有一些证据,但不是直接证据,或者有一些直接证据,但不足,或者还有其它理解,当然,你要非理解成直接证据不足就是没有任何证据,这讨论我没法跟你进行下去,因为我的智商对这个的理解怎么也到不了“直接证据不足=没有任何证据”,你要非以这为理由说我脑残,那你赢了,我只能脑残。因此,我认为说此案没有证据是站不住脚的,此案一定有证据指向嫌疑人,官方对证据的解释为不足。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4-05-3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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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确定和取得事实上在刑诉中都是有详细规定的,从刑诉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倒退朱令案有没有证据。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立案的相关法律条文摘选如下
      79年刑诉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96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2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公安认为有犯罪事实要立案,换句话说公安立案是因为公安认为有犯罪事实,接下来是侦查,这个时候法律上的证据才出现,是公安找的证据材料。(插一句,除了公检法,其他人整得那叫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所以我在前面用依据,不用证据,你也别和我在这词上很咬,别让我拿证据,我拿不出来法律上的刑事证据)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4-05-3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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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关于证据的取得与使用,在刑诉和实施细则中都有大量的规定,不是以上的引用能说明问题的,证据规则在我国是好厚的,在下面的部分我会有一些讲述,这里不多说。引用上面是为了显得咱有专业嗉子,我这叫卖水平自己都有点看不下去了。但要注意79刑诉证据里没有视听资料。
          79年刑诉在确定嫌疑人上没啥可写的,因为直接称被告,都没嫌疑人的概念
          96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2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看到没,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是要有一系列的动作的,这些动作当然会形成证据,所以证据是要有的,就是无罪,对于嫌疑人而言也是要有证据证明的。
          这样来说的话,就是有证据了,但我们看不到,但看不到证据不能说是没证据吧,这就是我确定朱令案对于嫌疑人公安必定掌握证据的依据。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4-05-3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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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推理
            但有证据确实不能说就确定了真凶,确定真凶真的是要证据充足才行。这在法律上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朱令案的证据不足这事给的就蹊跷了。证据足或者不足,现在是官方给出的,我也只能认为不足。但是这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关于证据足或者不足这个问题,官方也不是谁都能说的,不是谁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
            接着往下看法律程序是怎么走的。侦查我直接讲到终结部分了,因为确定嫌疑人这事你自己看看就会明白它的意思,而且我觉得在这一点上也没啥可讨论的,大家主要是对嫌疑人清白不清白有兴趣,所以我直接给大家看的是法律规定中嫌疑人脱罪(无贬义,术语而已)的程序或者说是路径有哪些。
            79年刑诉
            第八节 侦查终结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九十四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96年修正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12年修正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4-05-3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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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增设犯罪嫌疑人身份撤销制度
              时间:2007年06月14日 01时48分 作者: ****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一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人即被确立为犯罪嫌疑人,但有时因证据不足,既不能认定犯罪,也不能否定犯罪,于是出现久立不决,甚至不侦、不诉、也不撤的情况,致使犯罪嫌疑人数年乃至长久不能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刑事诉讼法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实际操作中“疑案从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该条款中争议的焦点是“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句话的理解上。侦查机关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应该包括“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特殊情况。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从有利于打击犯罪,使有罪的人受到刑罚惩罚以实现正义这一善良愿望出发,想当然地认为嫌疑人就是罪犯,再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疑案撤销制度,这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这些案件只能“疑案从挂”,从而使无罪的公民有可能长期解脱不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刑事诉讼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期限,致使犯罪嫌疑人身份被永远定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终结侦查,并作出终结性结论。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侦查机关以刑事诉讼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结案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为由,对未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虽曾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但由于案件事实不能在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内查清,而被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既不撤销案件,又不进行侦查,而是悬而不决,搁置一边,致使公民陷入长期无法洗脱“嫌疑”之名的尴尬境地。
              3.执法机关对证据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侦查部门难以主动撤销案件。侦查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经过了大量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是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符合起诉要求。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侦查部门对部分无法补充证据的重大刑事案件,因考虑到“破案率”或考核方面的因素,往往会采取退而不查也不撤案的办法,将案件无期限地转入不予羁押的“侦查”阶段。
              笔者认为,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违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侦查机关全力侦破案件,抓获真正罪犯。为此,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程序作如下完善:
              1.建立疑案撤销制度,否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疑案撤销制度是指对于经过法定的侦查期限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侦查机关有权作为撤案处理的一种制度。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前半部分应修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侦查期限届满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案件”,以确保无罪者的“犯罪嫌疑人”身份随着案件的撤销而自然消失。
              2.增设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的法定侦查期限的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的侦查期限,而没有对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的侦查设置期限规定。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设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期限,但为了防止因侦查期限限制过严以致放纵犯罪,可以规定在撤案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3.如对侦查期限设限困难,可作如下救济,即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增加以下条款:“对于缺乏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侦查部门立案后超过十二个月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自动撤销。”这样,犯罪嫌疑人身份撤销就不单纯以侦查部门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为依据,而是以侦查部门立案后超过一定期限不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为依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检察院)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4-05-3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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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继续推理
                上面讲了,证据肯定是有的,足不足是关键,朱令案现在我推到了公安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立案确定嫌疑人后是没资格说证据足不足的,结果据说公安14处宣布了嫌疑解除(这让我怎么相信,又怎么能不信),所以,一开始我的疑问来自于此,但没在意,真的没在意,原谅我已经习惯了。但接下来的传闻更让人匪夷所思,结案了,在公安给结案了,我都蒙了,这怎么可能,没人会干这傻事,懂的自然知道我为什么这么想,其实不用懂也能想明白,从常理上你也应该能想明白,因事立案,没找到真凶怎么也不能结案啊,要不,还要公安干吗,啥不都能结了吗?所以结案不可能,但传闻有鼻有眼,直到解惑的依据出现,还是公安部办公厅给政协委员的回复(上面已有引用),还真结了,但这个回复给人的感觉还真是有点意思。
                插一句话就是在中国传闻有时候比证据都准,你让我信谁去。
                结了,北京市局文保处办结此案,这要是单个文保处办结此案,我现在就说它摊上事了,摊上大事了,开什么玩笑,公安你充其量有个终结侦查的权力,你能结案?程序还没走完呢。
                但中国特色来了,复函中称,1997年10月23日,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召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我在我关于朱令案的第一个帖子在这一点是爆了粗口的,这种会议你稍微有点法治精神都知道对法律践踏的会是什么样,但于法无据,于理有合啊,中国特色,也是朱令案的关键,这个会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
                我实在不想再列法律条文了,我本来就不是专业人士,对法条有不懂的,自己翻吧。
                法律上,反正我翻遍三版刑诉,没见有这个程序,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会没法律效力,你可以不同意,但你没给我讲清楚效力来源的话,我就坚持我的看法,因为法律上没这个程序。但这个会的力量很大啊,公安就依此为依据,结案了,谁也没办法,现在还要重启,都什么呀,案子没走完好不好,重启什么,怎么重启,我想有的人见到过没领结婚证的人去法院离婚的案子,法院判决是啥,你都没结婚,我怎么判你离婚,朱令案从程序上现在就罗圈到这了,你说重启,要有新证据才行,可这案不该结啊?你说不该结,这案还就结了,依据是三长会议,虽然不是法律,但我也没法说。这不是要把人给逼死吗。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4-05-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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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长会议”要说法理也有它的道理,这不是公安,检察,法院都到齐了吗,相对法庭不也就差个嫌疑人,这会要是做出的决定嫌疑人没啥异议,不也不冤枉人吗?(所以下一章我会就只有不冤枉人为支点的法律做些论证)可行。在中国法治环境不好的时候,这作为平衡社会秩序,你不能说一点用没有。但在法律上真得可行吗?我都不是很想论证这一点,公权力取代法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这嗷嗷着伸张疑罪从无的那么多人不管了,实际上朱令案中法律已经被践踏的都不好意思说他还存在了,法律基本上赤裸裸的被当做工具使用,毫无掩饰,所以我才对那些只拿疑罪从无说事的人特别的不满意,你不能只看见疑罪从无啊,这头法律早没了,那头你还只在那说疑罪从无,皮之不在,毛之安附,只为脱罪,可以无视其它,你要是当事人我可以理解,你要不是当事人,我真的无法理解。
                  就这,案子结到公安了,让一个没权力的部门给结了,从法理上讲,结到检察院或者法院都要比结到公安要顺得多,为什么要结到公安呢?我想不明白。
                  而且朱令案的所谓结案也是不清不楚的,因为看不到卷宗,所以不知道到底是个什么情况,案子不侦办了?因事立案啊,是朱令中毒案,不是孙维投毒案啊,怎么就不办了?案子好像没撤啊,要不说程序上重启我都感到不知道往哪用力,结还是没结,结了什么,啥都看不清,想不明白,这案子里法律被外力扭曲得都不知道怎么整了,就这还一堆人嗷嗷疑罪从无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从法理和法律上讲,检察院还有不予起诉的权力,法院有无罪的裁判权,都顺理成章的可以用无罪推论原则通过证据不足的法条结案,但就偏偏结在不能用证据不足来结案的公安系统,这是为什么呢?铊军们,你们真得给我讲讲这个道理。于法无据,与理有合也行啊,你说这事怎么这么有意思呢?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4-05-3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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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找的例子很多,我庸俗,不找杀人了,咱找强奸,还是找杀人吧,虽然那个大家比较有探索欲,但实在不好开口,有时我也羞涩。事实上如果以泛自由化的观点用疑罪从无,这个世界没有罪犯,你不可能给任何人定罪,杀人了,你看见了,那么在法庭上你的证言完全可能有其它的理由来驳斥而出现疑点,而有疑点就要疑罪从无,这就没法整了,啥证据会没疑点?啥样的证据链会没疑点?有凶器就行了?有目击证人就行了?有口供就行了?极端条件来看疑点太多了,一句话,全都是陷害的,啥都别说了,都疑罪从无吧。这样的话,这个世界就会出现没有犯罪,那很可能导致的是有更多的犯罪,因为强权将成为一切,完全达到刑讯逼供的效果。法律沦为工具。
                    所以法律要对疑罪从无设定条件,而这个条件的设定范围才真正是我们应该关心的,拿朱令案用疑罪从无来说嫌疑人无辜,我怎么看都不能为疑罪从无的设定带来利大于弊的局面,所以我一直称孙为孙铊,因为我觉得她已经把法律给糟蹋了,把疑罪从无给糟蹋了。
                    法律是救济手段,不能完全意义上还原事件,真相对判断事物是最重要的,我们需要一个支点让我们了解真相,现阶段,我目力范围内,法治环境应该是个好的选择,但朱令案有太多歪曲法治的东西,我感到有点凉,尤其是用法治反法治的这一手,我感到特别凉,孙作为法律上的嫌疑人,不是依靠法律来为自己脱罪,我为什么不追她?因为法律现在只给我这一个权力去追击这个案子,追其它的,我于法无据啊。
                    她是曾经的嫌疑人,证据不足的获得怎么看怎么没法律依据,又不能追其它人,不追你我追谁?
                    累了,不想写了,有议论的话再写吧
                    最后说一句,我在别的版看,天涯有好多都是很有分析力的人,怎么到了朱令案参与者就很是狂热呢,包括我,这是怎么回事呢?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4-05-3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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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留后手的分析
                      以我对公检法的了解,他们的思路其实和我们常人是有不同的,但一般接触看不出来,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也是一般人吗,大家都一样,尤其是生活在体制内,就生活而言,和大家相去不大,如果没有利益纠葛,都一般人。
                      但他们的思路绝对和你我不一样,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一 他们更多的接触社会阴暗面,我们要是命好,一辈子自己可能亲身体会不了一次抢劫,就是命不好,也碰不上几回,你要年年碰上几回,你非疯了不可,想想他们,天天就和这类事(违法犯罪)打交道,所以他们看世界的角度和常人一定是有不同之处的 二 工作中所经历的事比一般的工作矛盾尖锐,我们说句实话,工作矛盾你想得开,嘻嘻哈哈也就过去了,过不去,拖拖也就那样了,公检法其实也都用这,可用着就比较难了,也是尽量用,唉,又说到难受处,这环境逼着人认真不来。
                      说以上两点是为了说其实公检法的人更知道黑锅背不起,也不愿意背,所以做事情谁都不信的。我反正听过一个处级干部给我单独教导(我在三线省会城市,处级就不小了),谁也别信,D最不能信。精典的是结尾,这话出了这屋,我从没说过,你说我也不认。(当时屋里就我俩)所以你可以说我以上说的是造谣,我也没法说是真的,只能各自看吧。所以我个人认为在那圈子里对干活首要考虑的是不担责,至于活干得好不好,再说,做人首要的是跟人,还要跟对,做人和干活相互配套才能干下去。原则有冲突时,就看个人的想法和命了。想想也有不容易之处。
                      所以,留后手不让自己背黑锅是公检法的基本法则之一,主贴已经讲过了,朱令案从程序上明显有问题,搞公检法的谁看不出来,咋办,政法委出头了,但不够,开三长会议吧,有事大家担,惯用手段之一,就这还不够,公安结案吧,这事检察院和法院不接,谁接了谁就成一家担了,想想检察院给个不予起诉,那它说明去吧,这恐怕检察院受不了,同理,法院也不接,要担一起,我们可以同意,但责任不是我一家的。公安没办法,案子在自己手里,别人不接,也递不上去,还有就是反正我结法律上不合适,出了事我可以说本来就不该我干,非让我干,干错了你说怨谁?有个脱责的理由,三长谁也不是傻子,大家都得能过,所以都明白人,那就结到公安算。
                      理由找一个,上面说过了,其实你仔细看很明白,两头话,哪头都不牢靠,往那方向走都行,直接证据不足,那间接证据呢,那间接和直接证据结合呢,侦查难度大,要是克服了呢,所以整个回复给我的感觉是很有意思,还真是智慧的体现,没有一句说死的话还搞出一个结论,谁说当官的都笨,都很有智慧的。
                      唯一让人感到愤愤的是看不出来想真正解决事。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4-05-3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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