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
明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主体责任。省政府为政策制定和跨地区工作协调责任主体,省辖市、县(市)政府为市民化工作直接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人口信息管理、居住证颁发、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落户、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职责。省辖市以市区及其所属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内常住人口为工作责任范围;县(市)以城区(街道)和乡镇、农村社区常住人口为工作责任范围。
分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先存量、后增量,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先失地农业人口、后其他农业人口,先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后投靠亲友的顺序,分门别类推进不同群体转为城镇居民。在全面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优先解决本地失地农民市民化待遇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异地务工人员本地长成子女市民化; 下转A5版
注:1、带*指标现状为2013年数据。
2、部分指标解释。
(1)城乡统筹规划优化覆盖率。按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以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多规融合为基本原则的城乡规划优化工作完成情况。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比较指数。全省涉农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群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比较。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水平比较指数。全省涉农县(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群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水平的比较。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轨覆盖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的县(市、区)比例。
(5)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全省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各地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上接A4版 对不愿意放弃农村各项权益的本地进城农村居民和异地转入常住人口,按常住人口管理并让其平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尊重有意愿在城镇落户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庭的选择权,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市民化工作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责任。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主要承担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进一步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企业主要落实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进城务工人员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强化自身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第六章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形态
根据全国新型城镇化空间布局、全省生产力布局的总体框架和未来发展趋势,在全面实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新形势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城镇化战略布局,形成以沿江、沿东陇海线为横轴,以沿海、沿大运河为纵轴,以轴线上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支撑,以周边中小城市和重点中心镇为组成部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两横两纵”空间布局和城镇体系。
第一节 科学规划城镇布局
沿江城市群。按照“整体有序、联动开发”的原则,推进苏中融入苏南,挖掘潜力,协同并进,重点加强宁镇扬、锡常泰、(沪)苏通三大板块跨江融合发展,形成南北呼应、发展共振的格局和态势。推动区域高端创新要素集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先进制造业中心,打造江海一体的高端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和我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先导区。深化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合作,加快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宁镇扬大都市区同城化和苏锡常都市圈一体化,做强长江三角洲世界级城市群北翼核心区。
沿海城镇轴。深入实施沿海开发国家战略,不断完善沿海南北通道等基础设施,重点推进沿海深水大港、临港产业园区和城镇“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发展壮大海洋经济,大规模承接国内外先进制造业和高端产业转移,加快建设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支撑、以沿海综合交通通道为纽带、以近海临港城镇为节点的新兴城镇化地区,形成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
沿东陇海城镇轴。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加快徐州都市圈建设,提升其在淮海经济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加强与中原经济区等内陆区域合作;发挥“一带一路”交汇点的重要作用,推进连云港[-0.89% 资金 研报]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不断强化现代化港口的要素集聚功能,深化与陆桥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协同,着力增强市区、港区和沿线县城镇及重点中心镇的产业人口集聚能力,成为国家陆桥通道的东部重要支撑。
沿运河城镇轴。坚持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同步推进、协调发展,彰显运河文化底蕴和环境景观特色,充分挖掘经济功能,突出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形成贯通南北、辐射带动苏中苏北腹地的特色产业带。做强做优沿线节点城镇,注重培育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城市,加快建设沿运河城镇、交通、生态走廊,深化淮河流域地区经济合作,走出一条生态、环保、低碳发展的特色之路。继续推进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
加快培育区域新增长极。在沿海地区布局新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增强其对沿海开发的支撑保障能力。在沿东陇海沿线地区和沿运河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良好的县城,培育其成为区域次中心城市,带动苏中苏北腹地发展振兴。在沿宁杭交通通道和苏南丘陵县(市、区),积极培育区域次中心城市。
第二节 促进各类城镇协调发展
完善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以长三角城市群和省内其他城市群为平台,健全完善城市发展协调机制,协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空间结构优化、资源永续利用和区域环境联防联控联治。统筹制定实施省域城市群规划,建立城市联合体,明确城市功能定位和分工,加快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城市间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城市间产业对接,以市场为导向,打造分工合理、协作融合的产业集群。完善城市间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立高效畅通的物流体系。加快人才信息、金融服务、科技服务、贸易网络等跨区域平台建设,形成区域协同、规则统一的制度基础。
提升中心城市综合功能。强化省会城市南京的区域性科技文化、经济金融中心地位和省辖市所在地区域中心城市的科技、产业、人才、投资、信息等发展要素集聚功能,并不断提升其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实施城镇空间结构调整优化,适当疏散中心城区经济功能和其他功能,合理控制人口规模,推进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向外转移,加强与周边城镇基础设施连接和公共服务共享,培育形成通勤高效、一体发展的都市区。以完善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发挥其带动区域发展的主导作用。推动建设南京江北新区。
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优化产业和公共服务资源布局,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和县城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承接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引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在中小城市布局、优质教育和医疗机构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具备条件的县有序改市。
分类建设发展小城镇。突出小城镇连接城市和农村的纽带作用,强化其在城镇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地位。鼓励具备条件和基础的大中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发展成为新市镇或卫星城,有效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分担人口和公共服务压力。推动建制镇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服务“三农”功能,建设成为农村经济文化中心。合理规划布局重点中心镇,增强产业发展能力和交通节点功能,更多吸引农业转移人口,鼓励有条件的重点镇发展成为小城市。依托传统历史条件、区位优势和发展基础,推动其他镇发展特色经济,改善人居环境,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综合性特色化小城镇。
第三节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
提升中心城区功能。围绕提升城市运行效率,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盘活低效存量土地资源,强化城市空间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部分功能向卫星城(镇)疏散,增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高端商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创意创新功能。统筹规划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完善防空减灾工程体系,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体系合理布局。坚持改造更新与保护修复并重,健全旧城改造机制,优化提升老城区的功能和品位。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全面改善人居环境。
规范新城新区建设。严格新城新区设立条件,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园区,防止城市边界无序蔓延。与行政区划相协调,以人口密度、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科学严谨编制新城新区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标准过度超前。统筹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商业区等功能区规划建设,推进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在集聚产业的同时集聚人口,防止新城新区空心化。加强现有开发区城市功能改造,推动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转型,为促进人口集聚、发展服务经济拓展空间。
改善城乡接合部环境。提升城乡接合部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化发展,增强服务城市、带动农村、承接转移人口功能。规范建设行为,加快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城乡接合部地区延伸覆盖,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推进环境整治,强化生态用地和农用地保护,形成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缓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