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我本科毕业论文(完整版)的第一节,很简短,理论不艰深晦涩,紧扣社会生活。为方便阅读和交流,单将此发出,欢迎各位不吝赐教,多多指正!还是那句话:不论赞同还是反对,了解和分析后再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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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是一种人的活动,所以总是从某处出发,再到达某处。出发,总得有一定的前提和方法。但太多的研究者,是以结果的有效性,来证明前提和方法的正当性。行政法也受到过这种错误的严重影响,如后文将论及的那些以目的合理来证明手段正当的思想和制度。
前提并不先于方法,而是因某种方法得以显现、确定。所以,首先应追问的是:用什么方法开始,是合理的?思辨?如黑格尔所言:“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的主观活动方随之而起,……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1]观察?这确实是科学长期所坚持的。但波普尔认为,这都是错误的[2]。他认为,应从“假说”、“猜想”开始。其“猜想和反驳”的方法,确实能较好的解决法学“应然”与“实然”二元论的问题。这依赖于次生语言,即意义不依赖于实指的语言,如“放的圆”,实指不存在,意义却存在,也存在客观的形式。但他却从未说明,原生语言如何产生,进而发展成次生语言的。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也有相同问题。而以上各种方法的错误根本在于:将某种先验的规范作为前提,而方法才得以使用。自然法学派[3]、分析实证法学派[4]、规范法学派[5],皆错于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6]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告诉了我们研究的根本方法:实践。实践不只是我有目的地去改变这个杯子,而是我诞生后,就总在某种处境中活动,并以此影响处境,也受处境影响。而因实践所显现的存在,就是我们研究的前提:生活。生活不是像摆在我面前的这个杯子,也不是像我在这个杯子之中。生活不是既成的空间,而是开放的场所,这就是人的“世界”。而生活之外并非虚无,而是尚未因实践所显现的实存。人的生活,最基本的事,是与他人交往:他因他人而诞生,他成长为“人”,必须他人的抚养和教育。狼孩不靠人抚养,也能成长,但它并不是“人”——其虽有人的生理结构,但即使达到了法定年龄,也非精神病,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若不能,岂能拥有“人”的资格,享有“人”的权利?何况,它的成长,也难以离开同类,即变相的“他人”。而成长为“人”后,更不可能摆脱他人:且不说如今地球上的土地皆有归属,空气无处不含有现代文明的污染物,自然界被高度“人化”,就连这个人也一样,所谓“异化”:想摆脱他人,仍得用从他人那获得的身体、知识等来实现;而摆脱后继续生存,仍得用那些从他人那获得的东西,还总得想着要“摆脱他人”。于是,他人都以不在场的方式纠缠着他,他仍得与他人交往。交往,需要互相理解,需要语言。语言,就是我们研究基本的工具。不用语言,当然也能思维,行动,但缺乏普遍的高效性,尤其在如今这样的世界,实践更依赖于语言,研究更是如此。
这一思想,深远地影响了后世,如存在主义[7],一些语言哲学[8]和社会学[9],法学自不待言。即使有的人未承认受其影响,其理论的关键,仍有许多与这一思想相同或近似的观点,这也佐证了这一思想的合理性[10]。
到达,总是希望能到达预期之处,即目的地。但如果目的地本身并不比其他地方更优越,就算到达了,也算失败的。正如太多的研究者,总是企图发现“背后的”、“深刻的”东西,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殊不知,说人的本质是什么,既不是某些人的某些外在表现,也不是某些人的某种内在意识,正如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那句名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萨特一语中的:“显象并不掩盖本质,它揭示本质,它就是本质。存在物的本质不再是深藏在这个存在物内部的特性,而是支配着存在物显象序列的显露法则。”[12]易卜生戏剧中的培尔·金特,独自不断剥掉洋葱的皮,寻找其内核,却不知剥掉的每一层皮都是洋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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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是一种人的活动,所以总是从某处出发,再到达某处。出发,总得有一定的前提和方法。但太多的研究者,是以结果的有效性,来证明前提和方法的正当性。行政法也受到过这种错误的严重影响,如后文将论及的那些以目的合理来证明手段正当的思想和制度。
前提并不先于方法,而是因某种方法得以显现、确定。所以,首先应追问的是:用什么方法开始,是合理的?思辨?如黑格尔所言:“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的主观活动方随之而起,……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1]观察?这确实是科学长期所坚持的。但波普尔认为,这都是错误的[2]。他认为,应从“假说”、“猜想”开始。其“猜想和反驳”的方法,确实能较好的解决法学“应然”与“实然”二元论的问题。这依赖于次生语言,即意义不依赖于实指的语言,如“放的圆”,实指不存在,意义却存在,也存在客观的形式。但他却从未说明,原生语言如何产生,进而发展成次生语言的。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也有相同问题。而以上各种方法的错误根本在于:将某种先验的规范作为前提,而方法才得以使用。自然法学派[3]、分析实证法学派[4]、规范法学派[5],皆错于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6]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告诉了我们研究的根本方法:实践。实践不只是我有目的地去改变这个杯子,而是我诞生后,就总在某种处境中活动,并以此影响处境,也受处境影响。而因实践所显现的存在,就是我们研究的前提:生活。生活不是像摆在我面前的这个杯子,也不是像我在这个杯子之中。生活不是既成的空间,而是开放的场所,这就是人的“世界”。而生活之外并非虚无,而是尚未因实践所显现的实存。人的生活,最基本的事,是与他人交往:他因他人而诞生,他成长为“人”,必须他人的抚养和教育。狼孩不靠人抚养,也能成长,但它并不是“人”——其虽有人的生理结构,但即使达到了法定年龄,也非精神病,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若不能,岂能拥有“人”的资格,享有“人”的权利?何况,它的成长,也难以离开同类,即变相的“他人”。而成长为“人”后,更不可能摆脱他人:且不说如今地球上的土地皆有归属,空气无处不含有现代文明的污染物,自然界被高度“人化”,就连这个人也一样,所谓“异化”:想摆脱他人,仍得用从他人那获得的身体、知识等来实现;而摆脱后继续生存,仍得用那些从他人那获得的东西,还总得想着要“摆脱他人”。于是,他人都以不在场的方式纠缠着他,他仍得与他人交往。交往,需要互相理解,需要语言。语言,就是我们研究基本的工具。不用语言,当然也能思维,行动,但缺乏普遍的高效性,尤其在如今这样的世界,实践更依赖于语言,研究更是如此。
这一思想,深远地影响了后世,如存在主义[7],一些语言哲学[8]和社会学[9],法学自不待言。即使有的人未承认受其影响,其理论的关键,仍有许多与这一思想相同或近似的观点,这也佐证了这一思想的合理性[10]。
到达,总是希望能到达预期之处,即目的地。但如果目的地本身并不比其他地方更优越,就算到达了,也算失败的。正如太多的研究者,总是企图发现“背后的”、“深刻的”东西,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殊不知,说人的本质是什么,既不是某些人的某些外在表现,也不是某些人的某种内在意识,正如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那句名言,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萨特一语中的:“显象并不掩盖本质,它揭示本质,它就是本质。存在物的本质不再是深藏在这个存在物内部的特性,而是支配着存在物显象序列的显露法则。”[12]易卜生戏剧中的培尔·金特,独自不断剥掉洋葱的皮,寻找其内核,却不知剥掉的每一层皮都是洋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