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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诚实” 之道德准则的批判——以语言分析消解道德-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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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百度防止抽楼。


1楼2014-05-19 22:15回复
    这是我论文里的一节,原本发表在某期刊上,但已发表的版本因篇幅、论文格式、要求独立成篇等诸原因,删去了一些,顺序上也颠倒了很多,改动很大。所以我还是将毕业论文里的完整版(篇幅约是发表在期刊上的两倍)贴上来。
    摘要:康德认为无论造成何种坏的后果,说真话都是无条件地道德的,因为诚实是一形式义务。然而,“诚实” 却是一个多义词,它既可以指代 “真诚” 这个人性本据的价值,又可以指代 “说真话” 这个外在的言语行为,它既是对行为的描述又是对其价值评价。然而对良心的 “真诚” 却并非总是与“说真话”的言语行为捆绑在一起。在某些语境下,当无论说真话还是说假话都无法完全地满足人性的内在真诚时,说假话完全有可能比说真话更真诚。“诚实” 这一多义词独断地为人性的真诚与外在的言语行为建立了必然联系,因此可以通过以 “真诚”、“说真话” 这样的单义表述取代多义词来消解善意谎言所面临道德-政治两难。


    2楼2014-05-1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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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8 09: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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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霍布斯指出,若没有“人必须执行其订立的契约”这项原则,契约就会空洞无效。[ T. Hobbes, Leviathan, p. 74]于是霍布斯提出了一条“关于契约的契约”,即一切契约的元契约:契约的签订本身就内含了契约必须被遵守的意义。这条元契约即“诚实”:在契约订立之后,我们都必须诚实地遵守之。毁坏契约就等于是将契约变成谎言,也就置订立契约时的自己于不诚实之境地。这与霍布斯最具争议的结论一致:当人民订立契约选出君主,就不可以违背契约废黜君主:
      他无论做什么都不可能伤害其臣民,因此臣民们也不能以“不公正”之名控诉他。每一个殊别的人都是主权者的全部行为的授权人……那些抱怨来自主权者的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权之事,因此不应当埋怨别人而只能责难自己。[ T. Hobbes, Leviathan, p. 92]
        对霍布斯的一种可能的反驳即对“退出权”的主张:我们被降生在某个共同体中,其契约真的是我们“自愿”签订的吗?有人认为被降生在某共同体内的人皆“默认”为自愿的。我必须说:所谓“你虽然不认同我们的契约,但你被默认为认同它”的拙劣之辞,只是用来哄骗不认同游戏规则的人,让他们停止反抗的意识形态借口。然而即便主张“退出并非我签订的契约之权利”其实仍不够彻底:对于真的是自己签订的,并非“被默认”的契约呢?人民订立契约选出君主,无疑正是亲自签订的契约。那么是否真的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一旦给出政治意见,就绝不可能反悔?
        霍布斯的这条契约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这条“契约”根本就不是他律的,它不可被强制执行(enforceable)。人民的暴力力量之和显然远大于君主。假如人民要违背契约废黜君主,君主有什么方法惩罚人民呢?因此霍布斯的这个结论其实不是政治的,而只可能诉诸某种“道德论证”。因此霍布斯判断“诚实”是“关于契约的契约”的隐藏前提是:具体的政治措施是可以从道德准则(maxim)中直接推导得出的,道德准则“高于”政治。假如这一前提不成立,那么霍布斯的推理就不成立。
      关于“诚实”、“守信”之道德义务的说明,再没有人比康德更彻底。因此若要最终反驳霍布斯,就必须反驳康德关于“诚实”的论述。


      3楼2014-05-19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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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幸福优先于文化
          经由上文的分析,形式主义的道德范畴与同义反复的功利原则之间的伪对立被消除了,其矛盾不是道德与功利之间的,而是文化与功利之间的。于是我们将 “诚实” 中的文化因素剔除,改为普遍的 “真诚”。然而将一切归于 “真诚” 仍不能解决问题,因为 “真诚” 的对象是内在的良心,而 “良心” 的概念同样面临着挑战。安斯康姆说:“巴特勒颂扬良心,却忽视了人出于良心去做最邪恶之事的可能性。”[ G. E. M. Anscombe,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p. 27]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背景下的人会有不同的良心,假如有人真诚地信奉对康德哲学的意识形态解释,即便向凶手说出事实出卖朋友也可能是出自良心的或“真诚”的。
          因此我必须严格地界定 “真诚” 及其对象 “良心” 这两个概念:它们不是仅仅刻画某种心理状态或过程的心理词汇,一切试图将 “真诚” 仅仅归为某种心理上的感觉质料的企图,都会将其归为私人语言而丧失界限,使整个思想流产于相对主义。幸好在此前舍勒对法利赛主义的批判中,我们已经能找到将 “真诚” 区别于 “真诚感” 的方法:仅为了 “出自义务” 而行动只能保障这种行动是有 “真诚感” 的,而不能保障这一行动是真正地真诚的,还需出自善良意志的 “造福于他人”[ M. Scheler,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p. 27]的动机才是真诚的。因此我们的最终结论是幸福对文化的优先性:当人意识到自己对某文化的忠诚有悖于幸福时,若为了忠于这种文化宁可损害幸福,则是仅为 “真诚感” 自我陶醉的法利赛式的伪善。
          对 “幸福优先于文化” 的一个常见反驳是:严格的功利考量对象是社会全体,它要求具体考察每一件事是否增加社会全体的功利,这是极难做到的。而“文化” 直接提供的价值级序则能让人迅速地、未经具体判断就行动,并为个人行为的责任设立了有限的界限。因此功利与文化之争,最终被划归到 “公共责任” 与“有限世界” 之争。功利主义要求每个人尽可能多地担负政治责任,而康德所主张的由 “文化” 规定的不可说谎之 “义务” 则相反:
        康德路径的好处在于,其责任的范围是确定的,你为世界的存在分担的责任份额被明确的界定,它是有限的。你若按照应该的方式行动,就无需为坏后果负责。问题在于,在诸如杀手站在门口的情形中,如果我说以说真话尽了责任且无需对坏后果负责,这是非常古怪的。[ C. Korsgaard, ‘The Right to Lie’, p. 150]
          诚然,人不可能在每件事上都充分反思再行动,但这并不影响 “幸福优先于文化” 的结论。我们没有精力在做每一件事前都充分反思它是否增加幸福。理性并非万能,但它必须尽其所能,因为这是我们进行政治决策的最终依据。尽管对幸福的考量时常面临困难,但当任何其他标准[ 单纯的形式主义道德范畴并不提供具体的标准。只有 “文化” 才能确立固定的价值级序,所以任何生活世界中的非功利主义的价值尺度,都只可能是 “文化” 的。]明显地与之相冲突时,都必须为幸福让步。
        科斯嘉德的这段话还关涉一个更根本的命题:功利考量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康德式的 “义务” 保障了生存的有限性。人之存在是有限的,但人之存在的“有限性” 或每个人的 “有限世界” 的界限因人而异。例如对一个丈夫而言,他的妻子是他的有限世界;对一个政治家而言,政治是他存在于世界的方式,整个国家都是他的有限世界。只有承认存在的 “有限性” 才能赢获生命的整体性,但这既不妨碍人们拓宽自身有限世界的边界;也不妨碍我们区分较辽阔的有限世界,与较狭隘的有限世界。“此在之有限性的本质却是在作为向着根据的自由超越之中揭示出自身的。”[ 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190页。]由基督教文化规定的不可说谎之 “义务” 被康德误以为是普遍的,意识不到自己的有限,恰恰是因为缺乏超越这种既定文化的力量。功利主义者并不会因自身趋向于无限的政治责任而丧失有限性,从而丧失生命的整体性;因为这种趋向仅仅是趋向而已,功利主义者的世界仍然是有限的,却比为文化舍弃幸福的人有着更辽阔的有限世界。


        7楼2014-05-1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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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精彩了!恰好这个问题困扰我许久,曾经看了不少相关资料,感觉都没说到点上,现在总算有了一个令我信服的解答了!大赞楼主!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05-2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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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之后,感觉有些就是相互矛盾的 ,而所谓的政治与真诚的区分不过是在为一些手段行为开脱洗白。 而所谓的杀手案例,如果站在你面前的一个jc,又或者是一个装作jc的杀手,你又会如何抉择,这一切的根本前提是你无法分辨眼前的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的时候,那么是又当如何选择真诚与说真话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05-22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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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种感觉哲学就是在玩文字游戏,笔中春秋。 真诚是忠于我心,follow myself,那么真诚于他人是又是否能简单的理解为对他人说真话 以追逐自己的幸福为唯一目标,但一个人不是孤立于身边的环境的,所以必然有冲突之时,又当如何去处理,是倔强,蛮不讲理的坚持自己,还是文中所言的背叛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4-05-2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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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书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5-03-2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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