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幸福优先于文化
经由上文的分析,形式主义的道德范畴与同义反复的功利原则之间的伪对立被消除了,其矛盾不是道德与功利之间的,而是文化与功利之间的。于是我们将 “诚实” 中的文化因素剔除,改为普遍的 “真诚”。然而将一切归于 “真诚” 仍不能解决问题,因为 “真诚” 的对象是内在的良心,而 “良心” 的概念同样面临着挑战。安斯康姆说:“巴特勒颂扬良心,却忽视了人出于良心去做最邪恶之事的可能性。”[ G. E. M. Anscombe, ‘Modern Moral Philosophy’, p. 27]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背景下的人会有不同的良心,假如有人真诚地信奉对康德哲学的意识形态解释,即便向凶手说出事实出卖朋友也可能是出自良心的或“真诚”的。
因此我必须严格地界定 “真诚” 及其对象 “良心” 这两个概念:它们不是仅仅刻画某种心理状态或过程的心理词汇,一切试图将 “真诚” 仅仅归为某种心理上的感觉质料的企图,都会将其归为私人语言而丧失界限,使整个思想流产于相对主义。幸好在此前舍勒对法利赛主义的批判中,我们已经能找到将 “真诚” 区别于 “真诚感” 的方法:仅为了 “出自义务” 而行动只能保障这种行动是有 “真诚感” 的,而不能保障这一行动是真正地真诚的,还需出自善良意志的 “造福于他人”[ M. Scheler,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p. 27]的动机才是真诚的。因此我们的最终结论是幸福对文化的优先性:当人意识到自己对某文化的忠诚有悖于幸福时,若为了忠于这种文化宁可损害幸福,则是仅为 “真诚感” 自我陶醉的法利赛式的伪善。
对 “幸福优先于文化” 的一个常见反驳是:严格的功利考量对象是社会全体,它要求具体考察每一件事是否增加社会全体的功利,这是极难做到的。而“文化” 直接提供的价值级序则能让人迅速地、未经具体判断就行动,并为个人行为的责任设立了有限的界限。因此功利与文化之争,最终被划归到 “公共责任” 与“有限世界” 之争。功利主义要求每个人尽可能多地担负政治责任,而康德所主张的由 “文化” 规定的不可说谎之 “义务” 则相反:
康德路径的好处在于,其责任的范围是确定的,你为世界的存在分担的责任份额被明确的界定,它是有限的。你若按照应该的方式行动,就无需为坏后果负责。问题在于,在诸如杀手站在门口的情形中,如果我说以说真话尽了责任且无需对坏后果负责,这是非常古怪的。[ C. Korsgaard, ‘The Right to Lie’, p. 150]
诚然,人不可能在每件事上都充分反思再行动,但这并不影响 “幸福优先于文化” 的结论。我们没有精力在做每一件事前都充分反思它是否增加幸福。理性并非万能,但它必须尽其所能,因为这是我们进行政治决策的最终依据。尽管对幸福的考量时常面临困难,但当任何其他标准[ 单纯的形式主义道德范畴并不提供具体的标准。只有 “文化” 才能确立固定的价值级序,所以任何生活世界中的非功利主义的价值尺度,都只可能是 “文化” 的。]明显地与之相冲突时,都必须为幸福让步。
科斯嘉德的这段话还关涉一个更根本的命题:功利考量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康德式的 “义务” 保障了生存的有限性。人之存在是有限的,但人之存在的“有限性” 或每个人的 “有限世界” 的界限因人而异。例如对一个丈夫而言,他的妻子是他的有限世界;对一个政治家而言,政治是他存在于世界的方式,整个国家都是他的有限世界。只有承认存在的 “有限性” 才能赢获生命的整体性,但这既不妨碍人们拓宽自身有限世界的边界;也不妨碍我们区分较辽阔的有限世界,与较狭隘的有限世界。“此在之有限性的本质却是在作为向着根据的自由超越之中揭示出自身的。”[ 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190页。]由基督教文化规定的不可说谎之 “义务” 被康德误以为是普遍的,意识不到自己的有限,恰恰是因为缺乏超越这种既定文化的力量。功利主义者并不会因自身趋向于无限的政治责任而丧失有限性,从而丧失生命的整体性;因为这种趋向仅仅是趋向而已,功利主义者的世界仍然是有限的,却比为文化舍弃幸福的人有着更辽阔的有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