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畜牧养殖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2〕17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规范我省畜牧养殖业用地管理,现就畜牧业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畜牧养殖业用地不应视为非农业用地,而应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复垦保证书,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畜牧养殖业用地主要由承包农户自身的承包地或租用承包农户土地解决,并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二00二年九月三日
(皖国土资〔2002〕17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规范我省畜牧养殖业用地管理,现就畜牧业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畜牧养殖业用地不应视为非农业用地,而应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复垦保证书,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畜牧养殖业用地主要由承包农户自身的承包地或租用承包农户土地解决,并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二00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