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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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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柿沼阳平(1980一),日本学术振兴会博士后特别研究员。
原文出处:《经济史》2011年第4期、《古代文明》(长春)2011年第2期


IP属地:湖南1楼2014-05-18 17:32回复
    【摘要】战国秦汉时期存在着“固定官价”、“平贾”(正贾)、“实际价格”这3个层次的物价结构。该时期市场实际价格的变动未必是与固定官价及平贾不同的例外或者是非法的现象,而为法律所允许,所以钱的价值并非是由金或布本位制以及与此类似的制度来维持的。国家当时只允许具有同一种钱文的钱流通,试图维持通过累加其枚数来计算商品价值的体系,并且试图进一步减轻钱的重量,直至其低于钱文的“名义重量”或“规定重量”。不过,由于民间倾向于将钱当作是称量货币,民众没有完全遵行钱文。这样,官府不得不顺从民间意志,转而采用接近“实际重量”的、作为一定的价值物恰好能为民间所接受的钱文。
    【关键词】战国秦汉时期;物价;平价;钱币;黄金
    前言
    在前近代(尤其是战国一明清时期)的中国,除了铜钱以外还有多种财物,包括黄金及布帛等,在不同场合被用作经济性流通手段。对于以何种财物作为流通手段这一问题,有的历史阶段也出现不依赖于材料本身的价值,或国家权力,或民间传统,而达成宽松的社会协议的情况。由于这种对货币的认识,与以往主要关注钱的动向的研究视角有很大不同,具有崭新的开创性的意义,所以目前已得到了很多以战国至明清时期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史学家的支持。其中对于战国秦汉时期的货币经济情况,佐原康夫试图从经济人类学多元货币论的角度重新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的探讨。其结论是,虽然史料中几乎所有的战国秦汉时期商品的价值均以钱的枚数来标记,但事实上布帛及黄金等经济性流通手段并未被废止而是始终在发挥着作用,而钱作为国家性结算手段的色彩则相当浓厚,其作为经济性流通手段并未被民间所接受。【1】笔者虽然对“货币”的定义有别于经济人类学的多元货币论者而认为不应该忽视钱作为经济性流通手段所发挥的功用,但承认从多元货币论来试图重新对战国秦汉时期的货币经济史进行更为全面地探讨的意义。而且,笔者在此基础上认为在战国秦汉时期以钱、黄金、布帛为主要货币(经济性流通手段)的货币经济在程度上、广度上都有很大的发展。【2】
    那么上述诸种货币之间具体存在什么样的价值关系呢?对此目前多数研究者推断认为整个秦汉时期黄金和钱都存在着一个固定比价,即:黄金1斤=1万钱。【3】另外对于钱和布帛,也有人认为在战国秦时存在“1布=11钱”这一固定比价。【4】虽然有的研究者很早就对此提出了质疑,【5】但这些质疑并没有立足于当时的社会及其制度背景来整合全部的相关史料(包括“黄金1斤=1万钱”这说法的论据),因此其批判并没有足够的力度。其结果是,也是笔者必须指出的目前的学界,认为在战国秦汉时期钱、黄金、布帛之间的比价固定的观点最有影响力。假如这一定论没有大的谬误,那么无论钱实际重量减轻到何等程度,只要其与黄金及布帛等的兑换得到保证,其价值便应该能得以维持。由此可推导出的观点是,在战国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所谓金本位制、布本位制或者类似的制度。但是如果这样,那些不能支持该结论的史料均将被视作例外。可是将战国秦汉货币经济的结构理解为仅存在货币间的固定比价这单一的内容真的是妥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必须将钱的价值所在与黄金及布帛的存在割裂开来加以考察。基于此,本稿将首先讨论战国秦汉时期整体的物价制度,如后文中将出现的“平贾”制等,并揭示其精要。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探讨主要货币——钱、黄金、布帛——之间的价值关系。


    IP属地:湖南2楼2014-05-1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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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铜钱、布、黄金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铜钱和布的价值关系
      战国秦时钱和布的价值关系,《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有如下记载: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第67简)【27】
      其中规定“1布=11钱”。据整理小组的研究,“钱十一”即11枚所谓“半两”钱。而“一布”为麻织布,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
      布袤八尺,诸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 如式者不行。(第66简)【28】
      其规格为长八尺、宽二尺五寸。由此,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134简)
      一般被理解为秦钱11枚与麻织物(长8尺×宽2尺5寸)等价。《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又载: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裕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裕四钱。其小者冬裕四钱,夏时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第94—96简)【29】
      本条阐述了向特定刑徒发放衣物的原则,这里是以钱数来标示衣物的价值的。并且其数值均为11的倍数。这显然是遵从了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99134简)中的“钱十一当一布”的规定所致。由此可知,在向刑徒发放衣物等时采用了“1布=11钱”这一固定官价。
      然而除了理解为书面化的固定官价“钱十一当一布”外,如前所述,战国秦时还有“正贾”这一可变公定价格。因此在官署间、官民间交易麻织物时,其价格很可能是用“正贾”计量的。另外笔者推测民间的麻织物商品交易中适用可变的实际价格。事实上战国秦的《睡虎地第4号秦墓木牍》载:
      ……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钱来。黑夫自以布此……(第11简)【30】
      这是身处战地的一名叫黑夫的人写给乡下母亲的书信的部分内容。可见布(麻织物1的价格因地而异。这表明前述《秦律十八种·金布律》“钱十一当一布(第134简)”未必与民间布的价格(正贾及实际价格)相同,也不是民间的商品交易中的公定强制价格。由此可见战国秦的布的价格也可能是可变的。另外在汉朝,据前述《居延旧简》(4.1),官民交易中的物价原则上也要采用“平贾”,从这一点来看布的价格也是可变的。【31】


      IP属地:湖南5楼2014-05-1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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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总结以上的分析探讨可得结论如下。战国秦汉时期存在着固定官价、平贾(正贾)、实际价格这三个层次的物价结构,除钱以外的所有财物均被纳入以钱为价值尺度的相应的物价制度。包括黄金及布等。即实际价格的变动未必是与固定官价及平贾不同的例外、或者是非法的现象,而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在战国秦汉时期,钱的价值并非是由金本位制、布本位制以及与此类似的制度来维持的,而可能是由有别于此的其他因素来持续维持其作为价值体系核心的地位。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当时的国家希望钱发挥什么样的功能而百姓实际上又是将其当作什么来接受的。关于这一点,西汉前半期改铸钱的史实对于勾画钱在何种程度上植根于社会的过程提供了有力的线索。从该改铸钱的历史来看,战国秦、秦帝国、西汉在初期只允许具有同一种钱文的钱流通,试图维持通过累加其枚数来计算商品价值的体系。并且试图进一步减轻钱的重量直至其低于钱文的名义重量。不过,由于民间倾向于将钱当作是秤量货币,结果轻钱被当作是轻钱,重钱被当作是重钱,民众没有完全遵行钱文。这样,官府不得不顺从民间意志,转而采用接近“实际重量”、作为一定的价值物恰好能为民间所接受的钱文。这可能是在西汉前半期钱常常被试铸、改铸的原因。【76】而且可能也正是在这种官与民间的相互关系和不断摸索的过程中(并立足于当时的圣数概念)诞生了西汉武帝时期的所谓“五铢”钱。将参照已出土的战国秦汉时期的文字资料,另文进一步具体讨论上述币制究竟立源于何种法制。【77】


        IP属地:湖南10楼2014-05-1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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