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楼主在工作到第九年的时候,也算是单位的中层了。但是就在楼主顺风顺水的时候,楼主部门的一个下属,做了些违规的事情。一旦损失形成,对楼主单位是个不小的损失,当然楼主需要负领导责任,也要肩负监察不严的的责任。楼主的下属在帮一个公司搞贷款的时候,通过虚假材料,还有通过自身关系,拉拢信贷部某个员工造假,使得该公司成功从楼主单位贷出了一比数目不小的资金,但该公司的的还款能力直接没有。这是楼主工作以来一个很严重的危机,直接影响到楼主以后在单位的前途。这里可笑的是,楼主下属出的问题不是联合信贷部员工造假,这不是楼主直接工作范围,但是造假的主事者却是楼主的下属。单位责惩楼主必须善后,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点。这样楼主和信贷部当时签署文件的副总,成了热锅上的蚂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