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不是法制,也不是法治。
法制不论。法治在法学上有两个定义,即广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治,是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这一法治概念被多数西方学者称为纯理论法治概念。广义上的法治,即实际中的法治,已经远远超出了理论上的法治的原有内涵,其内容与人权、自由密不可分。
我不知道楼主说的是广义还是狭义。广义显然是无关的,我们来看看狭义好了。
狭义上的法治本身不直接提供“公正”,但它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框架和程序,并由该框架和程序来保证“公正”。这里存在一个概念误区:中国的古代法与我们现代所说的法并非一回事。由于特殊教育的原因,大部分中国人对法的认识,仅仅在于把它当成一种条文约束,即文书所写的条文就是法,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说秦代的法和现代的法是一个概念。问题在于,条文在法学上所代表的仅仅是法的效力渊源——就大陆法系而言,海洋法系又有不同——它至多不过是法的一部分。而在古代,它就是完整的法。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法根本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框架和程序,更不能说存在什么法治。举个例子吧。框架和程序中也包括立法程序。即是说,法律本身就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而这种情况在秦朝根本不存在。
其实古代国家中真正最接近于法治国家的是古罗马,但依然不能说是真正的法治。古罗马虽然提供了类似框架的东西,政权仍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前面所说的应该不难理解,关键是弄清楚法治中的“法”不是条文就可以了。并不是说,拟定了条文进行治理就是法治。秦朝的法,不过是一堆条文罢了。
另,共产国家教材中的“法治”概念与我所说的不同,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大可不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