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 庄河市粮食建筑公司于2000年在沈阳张士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一块,宗号《0801030277》,面积4270.76㎡,建筑号花海路4-10#,陈广斐是该项目经理,也是投资人。 由于资金紧张,2003年9月5日庄河公司陈广斐与沈阳和新房屋开发公司温和新双方签订《联建协议》,4-10#大楼8170平方米于2004年底建成,庄河市粮食建筑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全民出售改制注销,同日成立大连洪峰建设有限公司。 由于温和新公司分文没有,大楼全由工程队垫资建成,无钱办理房产手续,及给付工程款,温和新找到他的朋友沈阳宝利斯服装有限公司法人郭丽,有钱能帮助解决这些难题,但必须办理郭丽名下产权,经过三方商定于2005年3月7日签订三方《合同》,出资《补充协议》,公司产权以96万元变卖抵押给郭丽,郭丽交定金27万元,给公司出具69万元《欠条》和《承诺书》。 根据《承诺书》《欠条》,大连公司多次跟郭丽讨要欠款长达一年,无奈于2006年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公司胜诉,沈民(2)房初字第110号判决书,执行一年多时间里,无钱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2008年郭丽、温和新联合申诉,向法院拿出一张2005年7月21日所谓新证据《协议书》,温和新给郭丽《协议书》出了《证明书》,时任中院院长丁仁恕签署《裁定书》,终止110判决书执行,重新审理,法官徐雪村在院领导授意下,不顾大连公司提出一切证据和要求,失去法官公平公正的判案准则,只要有钱,黑白可以颠倒,将郭丽、温和新2005年7月21日伪造《协议书》和温和新恶意串通《证明》作为推翻《110号判决书》依据,大连公司得到了不公正《判决书》。 大连公司不服中院判决,申诉到辽宁省高院。中院院长丁仁恕升至高院副院长,主管申诉案件,主审法官贺立春在主管领导授意下,于2009年2月18日在辽宁省高院开庭,庭审中,大连提出对郭丽、温和新出具《补充协议》陈广斐签名真伪、时间进行省外高层次鉴定,省内到省公安厅、刑警学院进行刑事鉴定,对郭丽还款要银行取汇款凭证,然而贺立春答复,辽宁省没有这样的先例,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大连公司在与郭丽高院打官司讨要产权欠款时,郭丽、温和新伪造庄河公司公章,自签《两份文件》,行贿送礼,于2009年5月11日在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秘密交易,国土资源局置国法于不顾,没有任何依据,将大连公司产权转移郭丽名下,归为己有,将8170平方米大楼低于市价4倍,每平方米1400元销赃卖掉,郭丽行贿了国家干部多少钱,他们如此胆大妄为。依据《联建协议》造成大连公司直接损失2300多万元,施工队材料、农民工工资900多万元,管理人员200多万元,合计3400多万元,以上所述都有详细依据。 请求纪委领导为民做主: 1、对伪造企业公章,国土资源局违章交易土地承担法律责任。 2、伪造他人签名,出伪证,二级法院不尊重事实,追究刑事责任。 3、收回4-10#大楼产权,还我公司。 4、偿还施工队及管理人员工资。 此致 举报人:陈广斐 电话:13079831776 项目经理编号:辽建BB[2004]07470 2014年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