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乐句过于相似,就像人的眼睛和大轮廓线一样的相似,这是绝对的事实啊,谁先谁后?
这个问题,的确是对于“创”这个字的价值的判定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用“何必纠结”之类的话语去阻止和掩盖,那真是“欲盖弥彰”的典型。
据网络传说,乔布斯引用过据说是毕加索的一句话“Bad artists copy;Good artist steal”,通常理解挺无耻的一句话,但不管是不是这二位说的,这句话还是很值得思考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所谓普遍联系,继承与发展是吧,各种不可割裂。
怎么认识“创新”和“创作”的确是个问题,从所谓学术科学规范角度,从商业知识产权法律角度,“原创”这个概念都存在界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客气点说吧,一个艺术作品,包含元素种种,某几个甚至某一个方面有所创新,大概也能在某些不那么严格的场合被认定为创新和创作,体现一段时间的意义和价值,甚至获得一个顺势而为的长期的存在,有着“合乎客观规律”的理由。
大概可以这么理解,某个创作是成立的,该创作艺术上而不仅是技术上的借鉴也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