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探讨法治与君主,人民、政府关系。
管子讲法治,主张增益君权,对此,梁启超承认管子是“未得为法治之真精神”,但同时他又说,限制君权,这是近代立宪国家的原则,但在古代还没有发明权力制衡机制及代议制度没确立之前,不重视君权就不足以致治。因此从这点上来说,不能指责管子。管子执政的时代,正值贵族专制,政出多门,主权无所统一,严重地危害着国家的进步,因此提高君权压制贵族这是时代的需要。他说:“管子之独张君权,非张之以压制人民,实张之以压制贵族也。虽然管子之法治主义,又非有所私于君主也,管子之所谓法,非谓君主所立以限制其臣民,实国家所立,而君主与臣民同受制其限制也。”在他看来,管子所讲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明君置法以自法,立仪以自正也,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等言论,讲得都是君主如何受法律限制的问题。管子所讲的法是由国家所立,用以限制君主,而不是由君主所立,用以限制臣民。服从法律为“公”,废止法律谓“私”,所以管子严格禁止君主废法,这点具有与立宪国严禁君主违宪同样价值,所以管子是“法家之正宗也”。
梁启超承认管子还没有找到如何使君主必须奉法而不致于废法的途径和手段,只是主张君主“自禁”,从而使他的法制主义流于形式,“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犹有憾也”。
从上述可以看出,梁启超完全是用近代立宪制度所体现出的观念和术语来解读管子的。他不仅认为管子的法律思想具有适合立宪政治的合理内容,而且还把经过他理解和诠释的管子的法律思想应用在建立近代法治国家的实践上,这是他研究并阐述管子思想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