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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什么是法家思想,什么是法家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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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家之中法家很特殊,法家没有什么明确的创始人,更没有开门立派,四方讲学。法家更多的是一种思想潮流,法家人物也多是政治活动家。没有明确谁一定是法家!
所以古代就不存在法家学派一说!而法家学派是有近代梁启超整理总结的!


IP属地:陕西1楼2014-03-14 14:42回复
    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崛起很晚,而且在学理上兼收儒、道、墨三家学说:“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子、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


    IP属地:陕西2楼2014-03-1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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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未流嬗变汇合而成。”,这是梁启超对法家学派思想源流的认识。首先,法家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儒家讲正名定分,名份的具体化,势必用礼数来加以区分,荀子所讲的“礼、法之大分也”,“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都是这个意思。荀子的学说与法家言论最为接近,韩非子就是作为荀子的弟子而成为“法家大师”的,这就是法家与儒家的渊源关系。


      IP属地:陕西3楼2014-03-1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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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法家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道家言“我无为而民自正”,那么“民”怎么才能“正”呢?道家认为自有“自然法”才能使之“正”,自然法不可见,于是进一步要求用“人为法”来体现。道家后学用法治来证“无为”大义,就是这一观念的自然发展。所以梁启超论述说:法治者纯以客观的物准驭事变,其性质恰如权衡规矩。


        IP属地:陕西4楼2014-03-1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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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法家吸收了墨家的“尚同”、“壹同天下之义”的思想。在梁启超看来,墨家以“尚同”为教义,务使达到“壹同天下之义”,其最终目的是要把人类同铸一型,就是要把“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变为“一义”。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讲得都是这个意思,尚同论的结果必然导致“归本于任法”。


          IP属地:陕西5楼2014-03-1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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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法家作为一个学派进行概念和源流的探讨,梁启超具有开创性,自他把管子列为法家先驱,管仲成为法家名单上必不可少的人物,把吴起列为法家,后世对此遂成定论。如陈启天1936年出版的《中国法家概论》,郭沫若于1945年完成的《前期法家的批判》等都遵梁说。而且梁启超所主张的法家是融汇了儒、道、墨诸家学说而形成的这一观点对后来学者也很有启发。


            IP属地:陕西6楼2014-03-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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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法家作为一个学派与儒家有很大区别,对此学者早已注意到了。有学者认为在战国人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儒者”、“墨者”、“辩者”这种可以适用于学者群体的称谓,但却找不到“法者”或“道者”的用语。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李悝、商鞅、韩非等不能组成法家学派,老子、庄子等不能组成道家学派,而是因为儒者和墨者形成了群体,并有共同的师承关系。


              IP属地:陕西7楼2014-03-1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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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很有自己的特点:
                其一,不以师承关系为联结纽带;
                其二,不是职业称号;
                其三,不是正在作什么的群体,而是以往持什么主张的群体。
                有的学者认为,划分法家学派有四个基本标准,就是以法家的治术类别相区分,凡是主张“法治”的就是法家,从法律思想史层面讲,
                法家思想包括:
                第一,法治思想;
                第二,与论述法治有关的或服务于法治的关于法律的认识;
                第三,与法治有关并用来说明法治合理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
                第四,与上述思想的产生发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思想观念,如规范观念、守信观念等。


                IP属地:陕西8楼2014-03-1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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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梁启超也不得不承认在如何保障法律的神圣性,使法律不受“君欲”所动摇方面还缺乏建树,“最可惜者,彼宗不能有满意之答覆以饷吾侪!”[18]承认法家的缺点在于没有明确回答如何使法律不受“君欲”的左右,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等问题。他认为法律的废立不过是一件事的两面,法家虽然重视法律,但却认为法律应由君主制定并由君主实施。立权权在什么人手中,则废法权就在什么人手上,因此“欲法治主义言之成立,最少亦须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政体者以盾其后,而惜乎彼崇之未计及此也”[19]
                  对于法律专制条件下能否实行,梁启超也进行了议论,认为在民本国家中,法律都难以实施,那么在君主专制国家中,法律实行问题断难以解决,由于没有监督机关,君主只有象尧舜那样贤明才能可以“自由废法,而不肯废法”,既使在明主之下存法,那“仍是人治而非法治”。这里明确提出了“人治”与“法治”在不同环境下法律存在形式及意义等本质性的区别问题。


                  IP属地:陕西10楼2014-03-1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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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启超也讨论了法家对法律公正性的判断标准问题。认为法家用度量衡尺寸比法,用法来量人,犹如用尺寸度量布帛,用秤量土石,这是非常机械的思维。布帛土地是死物,是一成不变的东西,一尺可以尺万物的长短,一衡可以量万物的轻重,而人心的轻重长短则不是可以用衡器尺寸称量的。因为人是活物,是有头脑有意识,有主观判断能力的万物之灵。法虽可以多如牛毛,但终有不全面的地方,单靠法律条文治国,那么法律不周到的地方必将出现空缺,或者听任人民自由行动,或由官吏进行解释。天下事理,恐怕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会渐多,于是“为法所至者,则举者一二而废者八九也”。于是法家所说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只能是空想。其最主要的错误在于用自然界的规律来解决人事问题。


                    IP属地:陕西11楼2014-03-1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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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家轻视民智问题,梁启超也进行了批判,认为法家的言论很象近代军阀官僚反对民治主义者所发表的“国民程度不足”的言论。
                      韩非子在《显学篇》里就说过:“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剔首……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梁启超认为这段话最能代表法家的思想。
                      他议论道:如果把人民比做婴儿,既然人民是婴儿,那么主持立法的人也是婴儿,为何此婴儿的智慧就一定优于彼婴儿的智慧呢?要知道同属人类,在一种环境中成长的人类差别并不很大,因此此论甚为荒谬,“要而论之,彼宗以治者与被治者为画然不同类之两阶级,谓治者具有高等人格,被治者具有劣等人格(从性恶立论而并不彻底),殊不知良政治之实现,乃在全人类各个人格之交感共动互发而骈进,故治者同时即被治者,被治者同时即治者。而慈母婴儿,实非确喻也,此中消息,惟儒家能窥见,而法家则失之远矣。”


                      IP属地:陕西12楼2014-03-1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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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拿法家与儒家进行比较,并指也它们各自的优缺点。认为法家虽重法却不重民意,儒家虽讲人治不重法,却提出了“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的格言,明确表达了以民意为政治标准的观点。儒家还认为政治的目的在“能尽人之性”,在使“人人有士君子之行”,“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强调保护人民的个性活力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然而法家认为法治的最高成就不外是“齐一其民”,不外“壹同天下之义”,按同一人模式塑造人民,“个人之个性,为国家吞灭尽争”,所以法家“最大之流毒,实在此一点”。可见梁启超对于法家机械地用法条管束人民,泯灭人民的个性和活力,持批判态度。


                        IP属地:陕西13楼2014-03-1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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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法家作为一个学派进行概念和源流的探讨,梁启超具有开创性,自从他把管仲列为法家先驱后,管仲就成为法家名单上不可缺少的重要人物,这正是学术界对梁氏学术观点的肯定。梁启超在其许多著述中都谈到了管仲及其学说,其中论述的最为详细的则是写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的《管子传》一书。关于管子的法治思想的论述,也主要集中在这部书中。


                          IP属地:陕西14楼2014-03-1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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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关于法治的必要性问题
                            管子论国家起源恃法而得建立,即先有法,然后国家才能成立。管子在《君臣篇下》、《正世篇》等文中都强调了这一观点。在上古蛮荒时代没有君臣上下之别,也没有夫妇婚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人民生命财产处于朝不保夕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智者借众人的力量兴利除害,除暴安民,于是人民共戴此人为王,成立了最初的国家机构。在梁启超看来,既然国家的目的在于为民兴利除害,那么只能借助于法律才能实现,所以管仲反复强调“法者,民之父母也”,“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等等有关“法”的言论,都在说明只有靠“法”,国家才能成立,只有“法”才能确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保证国家的秩序。
                            管子认为法、律、令诸作用不同,“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氏解释“分”相当于近代法学家所谓的“权利”,创设权利,必须依赖法律,所以说“定分止争”。人民之所以愿意摆脱草莽野蛮时代、希望成立国家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在于此。


                            IP属地:陕西15楼2014-03-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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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探讨法治与君主,人民、政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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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启超承认管子还没有找到如何使君主必须奉法而不致于废法的途径和手段,只是主张君主“自禁”,从而使他的法制主义流于形式,“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犹有憾也”。
                              从上述可以看出,梁启超完全是用近代立宪制度所体现出的观念和术语来解读管子的。他不仅认为管子的法律思想具有适合立宪政治的合理内容,而且还把经过他理解和诠释的管子的法律思想应用在建立近代法治国家的实践上,这是他研究并阐述管子思想的真正目的。


                              IP属地:陕西16楼2014-03-1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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