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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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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的规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而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得到应得工资收入25%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除外),因此用人单位与兼职职工无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用人单位解聘兼职职工时,职工便往往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追索补偿金。
关于解聘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解聘兼职职工,职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当前劳动争议的多发点。职工一方认为,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兼职单位往往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导致争议发生。
解除兼职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尚无明确法律和政策规定。


1楼2014-03-11 10: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