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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政府执法部门在哪里】各位朋友请进帮忙出个主意!拜谢!
各位朋友晚上好:
可能有些长,请朋友们花几分钟时间看看并帮我们出个主意,万分感谢!
我家是连云港海州区板浦镇洪花堰村的村民,在2002年的时候买了顾小园第五排第一份宅基地(11米×16米),当时售价为7000元(由于是东首第一份宅基地,所以比第二份贵了一倍的价钱,第二份当时的售价是3500元)。在2009年的时候由于盖房需求又在原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买了5米×16米,当时候售价6500元。
当时我家与村里签订的协议上特意附上了这么一句“路西第五排东边第一份保持路面20米以上宽”。
然而在2011年的时候,板浦果园村委书记李某在我家和果园村民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家东面的空地卖给了李某家亲戚时某,以致我家的位置变成了第二份而非我家与板浦果园签订的合同“东边第一份”。
在李某与时某买卖土地的时候我家并不知情,当我家知道后曾向板浦果园村委提出疑问,得到的答案却是“村里的规划,你们不需要知道”。这样的回答我们非常不理解,在多次寻找有关部门帮助未果的情况下,我家只好一纸诉状呈于法庭,初审败诉,我家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3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初审民事判决;
二、板浦果园向上诉人(我家)于本庭宣判后十日内赔偿3500元人民币和一审二审受理费276元,共计3726。
终审下来之后我家一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板浦果园应向我们支付的赔偿金,又在2月16日的时候接到邻居的电话说,时某已经开始动工打桩打算盖房子了。
接到电话的我们一家都非常惊讶,法院判决下来了,板浦果园也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怎么时某就开始动工了呢?
我们一家都在苏南打工,平日很少回去,今年春节也是在苏南过的,知道这一消息,父母亲和我马上赶回连云港处理这件事情。
我们在依次找到了村委书记李某板浦镇政府办公人员,拨打12345并开始寻求媒体帮助。
村委书记李某面对我们的疑问,并没有正面回答,只说:“这是你们和我们的矛盾,不关时某的事,他还是照常建造房子。”
板浦镇政府办公人员在记录了我们反映的情况之后,说:“我们会和你们通知的,你们先回去吧。”在三个工作日之后还未能得到答复的我们又去找了他们,当我提出,如果他们还继续盖房子该如何解决?如果有什么文件证据需要我们提供的请联系我们的时候,他们中间的一位自称是执法队长是这么对我们说:“有巡逻队会看的,我们照常执法,没必要通知你。”
拨打12345之后,板浦镇某位城管打我电话,说已经过去看过了,是镇上在修下水道。之后每次与他联系,他都告诉我,他们是在修下水道。【但是我事实却看到的是他们已经在打桩挖土,并且时某家也承认是在造房子。】
而我们所寻求的媒体帮助,说好了两三天内给我答复,却迟迟不与我联系,在今天也就是2月21日时某家又开始装沙土动工,我有一次联系了这家媒体的记者,我问道:“您不是说连三天给我答复吗?怎么那么多天了都没有和我联系呢?”记者:“没给你答复就是上面领导不批”在我还想再询问的时候他已经挂断电话了。
万般无奈之下我父亲又去找了海州区的城管部门,海州区城管部门跟我父亲说,镇上的事情他们不好插手,让我们再去找镇上。
此时的我们真的感觉到了上天无门入地无路举步维艰的地步。
我并非学的法律,查询了一些资料列在下面,请各位朋友帮忙看看,有不对的请指出来,真的万分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法院审理的时候板浦果园出具了与时某买卖土地的合同书、板浦果园的新规划图以及板浦果园宅基地出让申请的批复,批复上印有板浦果园和海州区板浦村镇某部门的章(复印件有点模糊看不清楚具体哪个部门),海州区是市辖区同县级,海州区板浦镇的话应该是显下级,这样子的批复显然是不能让我们承认的。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说明,关于这块土地在我们和板浦果园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时某是不应该动工的。
虽然我们只是小小的村民,但是也希望政府和领导能够尽快解决,不要上面推下面下面再敷衍,迫切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尽早结束,也祝愿连云港每一位市民的生活更加美好。


1楼2014-02-25 01: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