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是农村户口,父亲持有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为年轻时没钱盖房子而一直住在祖屋(祖屋的土地使用证是大伯的,大伯过身二十多年,子嗣在外定居,因而祖屋一直让我们家住),现在祖屋已成危房,一到台风的节季就提心吊胆,最近我父亲持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报建,村委会审核已通过,但作为生产队队长的二伯串通镇国土所职员卡住不审批,说我父亲的证有问题,证上用途那一项标明是〔付屋〕,不给审批,要审批的话就拿大伯名下的祖屋的土地使用证去报建,而且要加上祖屋属三兄弟共同所有才批准(二伯自己已有个五百多平米的土地使用证,盖有两栋房子)。这合法吗
我想了解土地使用证上用途标的是付屋而不是住宅就不能审批的吗?今天我去了国土所那边没上班打电话给那负责人说付屋是不能批的,你们这个证上面盖的是镇政府的章而不是县里的章(1992年颁发的),这种证只不过是当年镇政府处理一些杂七杂八的地而发的,只在这个镇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