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枞阳县金社乡杨市村高岭村民组杨月明及全体村民组村民,我高岭村民组境内有林权和林地4.94亩,且依法办理了林权所有权登记在高岭村民组名下,其使用权登记在村民杨月明名下,1986年金社人民公社(后改为金社乡)企业办公室为了发展社办企业,与高岭村民组签订用地租赁协议并开办枞阳县服装皮件厂,因该厂在1999年实际经营不善而倒闭。再次之前该皮件厂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在这林地上建设了房屋等厂房。<?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为此,高岭村民组杨月明和全体村民一直主张要求该厂拆除,将该林地4.94亩归还给高岭村民组杨月明和全体村民,被该厂负责人拒绝;为了进一步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经枞阳县人民政府枞政裁字【2012】年1号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高岭村民组杨月明和全体村民,而后枞阳县金社乡人民政府和金社乡企业办公室不服向上级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安庆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维持枞阳县人民政府枞政裁字【2012】年1号裁决书,至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结束。
之后,高岭村民组杨月明和全体村民向该皮件厂负责人杨帮胜也就是现林地占有人,再次要求其拆除房屋及厂房,并将林地归还,仍然被拒绝。无奈,高岭村民组杨月明以使用权为由,以及全体村民组以所有权名义起诉到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而枞阳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会宫镇法庭)和立案庭相互推诿,既不立案,又不下不予立案裁定书。申请人杨月明及全体村民又于<?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13年7月29日采用邮寄的办法向枞阳县人民法院寄交了起诉状,但是,枞阳县人民法院仍然既不立案,又不下予立案裁定书;而后,于2013年8月12日又以邮寄方法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裁定书的理由告诉上诉人杨月明以及全体村民而不能立案。</?xml:namespace>
综合上述,申请人(控告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法院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特此,向有关法律部门控告,请求依法对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该控告案例法律适用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寄交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检察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提供控告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杨市村
高岭村民组杨月明和全体村民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