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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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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全文见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31231134353.htm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部分)
一、关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建议从五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1.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修正案草案第三条)
  2.扩大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3.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增加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4.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增加规定: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二是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是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5.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建议增加规定: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完善管辖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IP属地:福建1楼2014-01-01 21:04回复
    九、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细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
      十、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
      当前,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八条)


    IP属地:福建4楼2014-01-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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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整合了司法解释以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IP属地:福建5楼2014-01-01 21:09
      收起回复
        内容还是很丰富的!!


        6楼2014-01-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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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请问这条法律条文什么意思 意思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法院只判决违法?但不要求强制履行?那判决违法有什么意义?


          IP属地:山西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2-10-1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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