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玫瑰]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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