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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坑】关于死刑的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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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爷和大魔王镇楼


IP属地:江苏1楼2013-12-18 10:01回复
    想写点什么的起因是因为一部卖萌神剧legal high(李狗嗨),无良律师(古美门研介)以正义为幌子,行赚钱之实,在明知代理人杀人既遂的情况下为之脱罪。与检察官展开了激烈的对抗、辩论。最终促使法院驳回了一审死刑的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在强大的舆论、媒体、民意面前,极其乖张,不惜与世界为敌。我只想说,要不是因为你有男主光环,你已经被口水淹死很多次了。
    以上是为文的动机所在。


    IP属地:江苏2楼2013-12-1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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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4 14: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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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很古老的刑法。从原始社会的诞生,封建社会的发展,至现代文明社会。
      法律制度从一开始的家族约定、部落约定逐渐形成规范、成文的法典。而死刑,在刑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社会契约
      首先,死刑最基本的解释,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
      人生而平等,是上帝赋予了人的权利,那为什么要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呢?
      国家有权力剥夺上帝赋予人的权利么?那国家是什么,法律又是什么,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自由平等,人性又是什么?
      说起国家,我想到的,也是最认同的,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百度百科)】
      用现代思想来理解卢梭的观点,就国家建立的角度,简单来解释社会契约论:人在出生以后,通过人与人之间签订默示合同(类似)的方式,约定每个人分割出一部分次要权力交由“国家”这个公共意志体统一行使,国家是公民之间通过契约方式,所赋予的权力的集合体,形成了“公权力”(包括外交、国防、保证法律权威性等等)。国家权力确实很厉害,可以使很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变成可能,但是,舍本逐末的去追究极尽的国家权力,甚至鼓吹国家权力大于公民权利这样的观点,本人认为是十分病态和恐怖的。(忍不住多说了)
      那么国家,代表公众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为了舆论和民意,为了所谓的公平正义,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此人应当推定为罪大恶极),真的是可行的么? 做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公共权力、社会稳定、法律权威、舆论民意>公民生命权 ?
      回到原点,回到社会契约,公民在赋予国家权力的同时,是否也把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力一并交予国家了?
      单纯从法学的角度,无法解释这个问题。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制度,是保障权利,维护稳定的工具,只是人创造出来的工具。
      也许有人觉得,法律就应当维护公平正义,是正义的化身。在这里,楼主觉得,这样的人应该是武侠小说看多了。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是工具,不存在善恶。认为法律为正义,是掺杂了主管想法(楼主又想到两个词”良法“”恶法“简单的说一下吧,不然有人会以为楼主说话前后矛盾。所谓良法和恶法,是针对法律内容而言,而法律不存在善恶,是针对法律目的而言。举一个不是很完善的例子 法律规定把某人的肉吃了,这就是恶法。人人都应当抵制。但是增加一个设定情形,五人登山旅行,被困在密封山洞,最后没有任何食物,五人约定,抽签决定把一个人吃掉,五人都同意,并且实行了这个”吃人的约定“。最后,四人被救出,那么在山洞里,他们五个人的”吃人约定“确确实实对在场的人形成了约束,这样的约束(类比恶法)当然是恶的,但是却被认同并且认可、执行。因此,就内容而言,法律存在善恶,但是就本质和目的而言,法律是客观的,是无所谓善恶、无所谓公平正义与否的)


      IP属地:江苏3楼2013-12-1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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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从古代开始一直流传至今,已经深入人心,并入了中华民族的道德观、价值观,已经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这么简单的程度了。而这个观点,看上去,似乎解决了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国家有权力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在此简单总结下支持死刑的依据:
        1.死刑是公正的,这源于传统的正义报应论观点。正如某检察官所说,我认为被害人亲属要求犯人死刑的感情是正确的。我认为是符合正义的,我甚至认为可能的话,满足他们的想法。所以,“生命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2.死刑具有最强大的威慑力,具有预防犯罪之功效。从理论上来讲,死刑因其剥夺犯罪人之生命而使潜在的犯罪人感到畏惧,从而会减少乃至停止犯罪,而且这种遏制犯罪的功效也是其它刑罚方法所无可比拟的。
        3.严重犯罪的依然存在和大多数民众希望存留死刑。就现实情况而言,暴力型严重犯罪在世界各国都依然存在,尤其反映在一些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死刑的存在就显得异常必要,尤其是最强大威慑力的警示作用,而由于社会治安状况的严重导致民众希望保留死刑以打击犯罪,维持稳定。
        4.死刑比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风险小、代价小。犯罪者既在理论上存在有越狱潜逃之机会,又有对其它在监犯实施犯罪的机会,而且还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死刑则显然代价较小,而且行之有效等等。
        以上,楼主认为,死刑的存在,更多的出于传统因果报应、对潜在犯罪的威慑。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支持这种观点。
        国家,不惜扮演侩子手的角色,为了维护道德的公平正义、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的愤怒、为了震慑有犯罪预谋的人,而剥夺了罪犯的生命。
        这样的制度,是恶还是善?(自己想)


        IP属地:江苏本楼含有高级字体4楼2013-12-1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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