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3月1日下午1点钟左右,被告人刘某到“南坑孜”坑尾其儿子刘奎清的果园基地里捡鸡蛋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丛中,烟头将杂草引燃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有林地面积142亩,烧毁成林蓄积62立方米,烧毁幼树18460株,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3866元。
一审结果:被告人刘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二审结果: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定性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2.撤销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
法律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则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不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2008年3月1日下午1点钟左右,被告人刘某到“南坑孜”坑尾其儿子刘奎清的果园基地里捡鸡蛋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丛中,烟头将杂草引燃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有林地面积142亩,烧毁成林蓄积62立方米,烧毁幼树18460株,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3866元。
一审结果:被告人刘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二审结果: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定性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2.撤销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
法律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则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不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