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解读
早在今年7月,法律专家已经告知晋安区宗教局领导,根据相关法规,城市拆迁宗教场所必须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同意。且看这份紧紧攥在区宗教局局长陈桂松手中的《瑞云寺拆迁协议》的问题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 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正如上述楷体下划线处所示,福州瑞云寺显然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所谓的拆迁协议中,瑞云寺才是当仁不让的正牌“被拆迁方”――却被区宗教局以瑞云寺住持释明参法师不认同拆迁方案为由,几经撺掇、替换成了区佛协。
这意味着,协议甲方拆迁办的补偿款,恐怕是给错了人;抑或是,有关方面收错钱了罢!属地管理之下,作为佛教寺院父母官的区宗教局,演这样一出“狸猫换太子”,意在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