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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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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现年46岁的张伟(化名)是日照某小区的一户普通居民,2012年4月,由于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张伟想把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某小区房产卖掉。由于两人都是二婚,平日的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经常为一点小事闹矛盾。张伟想,如果这时候找妻子商量卖房子的事,妻子肯定不会同意,索性来个瞒天过海、先斩后奏,到时候生米煮成熟饭妻子也没办法。随后,张伟便将房子登记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处。
2013年2月初,中介告诉张伟有人欲出价60万元买房,求之不得的张伟随即与对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房屋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怎样才能骗过买主和房产登记机关将房屋顺利更名呢?于是,张伟与房产中介一同想出了一个办法,由房产中介伪造一份张伟妻子同意丈夫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再盖上假印章对文件进行“公证”,卖房的事一定可以万无一失。随后,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淘宝网上搜了一家刻章店,仅用100多元便网购了一枚“日照某公证处”的假印章,张伟也找人按照妻子的笔迹签好了所有文件。不出所料,房屋出售、更名等事宜一路绿灯,很快便顺利办妥。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张伟的妻子很快发现了丈夫私自卖房的行径,随即报案,2月28日,张伟和房产中介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10月,东港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张伟和房产中介相关工作人员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对几人均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两年。
法律链接: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楼2013-12-04 17:48回复